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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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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
  乾隆三十六年(1771),齐齐哈尔铺户由番子章京管理。乾隆四十七年(1782)八月,黑龙江将军恒秀设管理商民处。道光元年(1821),由将军衙门官员自山西招来商户24家登记营业,称为24排。此后,新开业者归牌长保证安置,准予登记开业。光绪三十一年(1905),齐齐哈尔辟为商埠,允许日、俄、朝鲜等国商人来地方经商。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劝业司,主管农、工、商事宜。宣统二年(1910)十月,设农工商科分管工、商事宜。1929年,齐齐哈尔设省城兼商埠市政局与省会公安局,负责工商业登记管理。
  1932年,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设经济科负责对工商企业登记和行商、露店(摊床)的管理。1936年6月,日伪当局公布《满洲经济统制根本办法》,实行配给制。1940年,实行限价政策。1942年,实行“产业统制”,建立各种组合,齐齐哈尔经济沦为殖民地经济,全市1000余家工商业户中,有258家中、小资本的民族工商业户倒闭,而与日伪勾结的“特配店”和日本人开设的工商业户却增到237户。钢铁、电气、土木建筑等行业由日本人垄断。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经济秩序混乱,失业人口多,物资短缺,物价暴涨。1946年6月30日,市政府公布《齐齐哈尔市施政纲领》,明确提出恢复与发展工商业,繁荣市场,除军事工业、电业、铁路外,提倡发展民营或公私合营工商业,奖励私人投资。在民政科内设工商管理股,管理工商业。1947年,市政府设工商管理科、摊贩管理事务所和粮谷办事处,负责企业登记和市场管理(1949年12月,工商科改为工商局)。
  1948年6月,市政府颁布《工商业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保护工商业政策,扶助工商业发展。同年8月,全市工商业发展到4021户,其中公私合营企业53家,新开业户1956户。
  新中国成立后,市人民政府发布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工商业的保护政策和措施,私营工商业有很大发展。1952年1月,全市开展“五反”运动。到1953年初,共废除有问题的工商业户790户,约占私营工商业户总数的20%。
  1953年起,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登记管理,控制其任意开业、停业,限制城乡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贯彻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加强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原料市场的管理,取消私营批发商,停止私商出口业务,实现批发商业的国有化。由于私营商业铺户骤减,城市摊贩数量增加,临时市场增多。到1954年6月,全市有证商贩3029户。
  1956年,市委贯彻党的建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一化三改”,对全市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全面改造。批准私营商业38个行业3910户、私营工业15个行业103户,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至年底,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按行业归口,由主管行政部门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急于消灭残存的私有经济,取缔集市贸易。商行政管理的机构和职能缩小。1959年,成立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内设工商行政科和市场管理科。
  1961年起,贯彻党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发展国民经济方针,有限度地恢复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经济,放宽经济政策,活跃了市场。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新进行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管理,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62年7月19日,设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把集市贸易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个体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取缔。1967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撤销。同年5月,成立“三打办公室”(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1968年,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内设工商行政管理组,同年9月并入市商业局。1972年5月划出,设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行政管理处。7月1日,改称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合同、企业登记、商标广告等项工作。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又开始步入正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时期,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发展国民经济方针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支持和鼓励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一起上,推动联营、合营和合作企业发展,支持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使工商行政管理的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加强。至1985年,有各类工商企业12094户(含11个县)。其中,全民企业6603户,集体企业5487户,合营企业4户。个体工商业50230户,从业人员6698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