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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0年3月,针对旧社会遗留的通货膨胀、物价混乱局面,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工作方针,对财政经济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地方颁布《齐市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作价公式、计算方法等制度,物价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当时,有三种价格形式:一是政府统一定价,亦称公价;二是议价,由企业提出意见,工商会提出申请,由工商局审批;三是市场价格,由供求变化决定价格自由涨落。
  1951年,市人民政府执行东北贸易部管理购销价格62种,其中收购价格14种,销售价格48种。省管购销价格197种,其中收购价格36种,销售价格161种,并负责全市监督检查。1952年,根据第三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逐步扩大中央、大区管价范围。省管价格除一部分交给东北贸易部管理处,多数品种价格未变。市管理商品价格也无大变动。1956年,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是国营商业的单一渠道,主要商品实行统购包销,生产资料实行统一分配、计划调拨。价格管理基本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由市管理的价格比重很少,企业基本没有定价权。1958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原价格管理体制及作价办法,有些已停止执行,使价格管理一度出现混乱局面。1959年5月,成立市物价管理局。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整顿市场物价的指示》,经过整顿,价格混乱状况被制止。同年,取消人民公社和企事业单位作价权限。1960年5月,成立齐齐哈尔市物价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价工作。代行管理中央、省管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管工农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平衡工商价格关系,仲裁价格争议,监督检查物价政策的贯彻执行。1961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布《齐齐哈尔市场物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类经营性质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生产销售的商品调定价格,必须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执行。工商企业无权调定价格。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到农村集市出售的二、三类物资,在市场管理部门允许下,买卖双方公平议价。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颁发《齐齐哈尔市物价管理的几项规定》,对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物价管理权限、价格审批程序都作出明确规定。同年,市代国家、省管理的商品价格31O种,市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商品价格36种,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的商品价格286种,共计632种。
  1975年12月,市革命委员会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制定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试行规定》精神,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印发《齐齐哈尔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实行由市计划委员会与市直各业务主管局共同负责全市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安排和掌握全市物价总水平;督促检查国家、省管价格和物价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和调整上级部门管理以外的地方工业品(商品)和三类土特产品价格以及服务修理行业的收费标准;管理集市贸易价格。城乡人民公社,生产和经营企业无权调定价格。
  1979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对物价管理的文件精神,重新颁发《齐齐哈尔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掌握物价总水平;会同业务主管局(处)管好国家、省管产(商)品价格;统一制定管理和调整市管产(商)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标准;沟通省内外物价情况,衔接毗邻地区价格,调解和仲裁价格争议。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授权或规定的作价原则,规定主营商品价格和鲜活、易腐烂、冷藏、残次、不定型及零星产(商)品的价格。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管理原则。凡多家经营和多厂生产的产(商)品,兼营服从主营,兼产服从主产。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商)品,一律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时有代行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238种,代行省管理的商品价格424种。市计委管理435种,业务主管局管理311种,总计746种,比1975年管理价格增加540种,增长2.6倍。
  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权限逐步下放,企业开始有部分定价权。在价格管理上,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具体分为统一定价、浮动价、企业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
  1982年8月,贯彻国务院颁发《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物价管理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市物价局负责对国家和省制定的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物价局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作价办法和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市管工农业产品、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负责指导同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价格争议。1983年3月,齐齐哈尔市物价委员会等7个部门联合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等7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小商品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试行办法》和第一批实行协商定价的商品目录。第一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针棉织品类21种;百货类60种;文化用品类22种;五金类15种;交电类18种;日用杂品类29种,共计165种。其中,国家放开162种,省增加放开3种。同年10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条例补充规定》,全市实行物价归口管理。11月,市物价局贯彻黑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小商品企业协商定价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和第二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目录,进一步放开作价办法与扩大协商定价的商品范围。对不同所有制的工商(贸)间、批发企业间、批零企业间实行协商定价,不受现行的进销、地区差价和商业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的限制。第二批实行协商定价的小商品491种。其中,针棉织品类57种、百货类90种、文化用品类102种、五金类39种、交电类49种、化工类2种、日用杂品类75种、小食品类9种、小药品类68种。1984年3月,市物价局遵照国务院和省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和市场调节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齐齐哈尔市小商品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实施办法》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小商品目录。
  1985年2月,市物价局制定放宽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1O项规定,下放一部分市管产(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价格体系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这一时期,市管价格有工业品140种(其中40种下放到县、业务局代管);农副产品63种(其中国家指导收购价格12种,国家定价销售价格42种,指导价的销售价格9种);非商品收费120种(其中经营性收费67种,事业性收费34种,行政性收费11种,罚没项目8种),市管产(商)品价格总计313种,放开管理权限34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