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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监督

第二节 物价监督


  沦陷时期,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成立物价监督检查机构。1940年,发布《不当利益取缔规则》,对小麦、面粉、大米、烟草及布匹等的零售标准价格实行明确标价。
  新中国成立后,市人民政府对商品明码标价十分重视。1951年3月15日,开始实行商品明码标价。同时,进行市场物价整顿工作,复查商品牌价,下调纸张、绒衣、鞋帽、袜子、毛毯等50余种商品价格。1953年,调整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同时,打击私营投机商,稳定市场物价。对部分干部和物价管理人员不顾市场情况,片面从价格上搞经济核算进行了纠正和整顿。1959年,市场物价管理局在城乡普遍建立群众监督岗和市场物价管理员。至1961年,全市有物价管理员17675人。群众揭发检举的案件,占查处违法案件总数的70~80%。1963年6月,发布《齐齐哈尔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一律实行明码实价,货签标价制度。1964年8月,明码标价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收购农副产品要张贴或挂牌公布价格,详细注明品名、品号、商标、产地、规格、等级、单位等。商业单位要做到有货有价,一货一签。价格标签注明商品编号、品名、商标、产地、规格、单位等,并与商品同位陈列。对不便实行价格标签的商品,如蔬菜、鱼、肉、蛋、水果、饭菜、熟食等,可采取挂牌标价。照相、理发、洗澡等服务企业可张贴价目表。
  “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市场物价无人管理,群众监督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物价检查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1980年,市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步入正轨。在物价检查中,专业部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共青团及妇女联合会有关领导参加,并组织职工物价监督站和义务物价监督员。同年6月,市人民政府按照省物价局指示制发“黑龙江物价检查证”,并发布《实行义务物价检查员试行规定》。第一批发证的义务物价检查员有135人,市物价局、市总工会按区划片,以大厂为轴建立7个职工物价监督站,20个职工物价监督小组,有义务物价检查员500多人。1981年,为贯彻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和《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全市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连续开展多次物价检查整顿工作。企业擅自提价、自定议价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商品变相涨价势头有所改变。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基本上稳定在1980年12月的水平;议价商品价格恢复到平价或下调,除粮、油价格外都低于集市贸易价格或与其持平。同年9月,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在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开展物价大检查的紧急电报通知》,市政府开展物价大检查工作,从市政协、总工会、计委、物价局、二商局、粮食局、服务局、工商局、计量局、供销社等部门抽调25名干部组成物价检查团,深入各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验收。检查795个企业,个体工商业者286户,1124个品种,12683种价格。市物价检查团重点抽查了218个单位的272个品种4007种价格。执行好的单位有87个,占抽查面的40%;违价单位127个,占58%;个体商贩百分之百违价。
  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违价行为进行了处理,基本上刹住了涨价风,市场物价趋向稳定。同年,市物价局、市总工会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齐齐哈尔市职工物价监督站职权范围和罚没权限暂行条例》,对违价案件的制裁手续和奖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6月,对职工物价监查站进行全面整顿,建立1个总站、6个分站、26个基层站,有义务物价监督员290人。
  1985年8月,开始物价大检查。市区城乡10955个企业开展自查,占应查企业总数的86.3%。自查41800多种产(商)品价格,查出错价、差价商品2200多种,占自查产(商)品总数的O.5%,企业自动上缴地方财政违价款17.8万元,退还用户7.2万元。由各级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基层企业抽调人员组成755个(含各县)专业检查小组,进入国营企业、大商店、贸易货栈、物资粮食等重点部门进行抽查。共抽查3511个企业、事业单位,抽查面达32.04%。共查出平价转议价、擅自提价、降低质量变相涨价、倒卖原材料从中渔利、转手倒卖加价、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价案件984起。其中,厅元以上的95起,lO万元以上的19起。违价总金额204万元,收缴入席169.7万元,退还用户29.5万元,合计198.2万元,占违价总额的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