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量管理 1927年,齐齐哈尔的计量管理仅限于度量衡器。1928年,黑龙江省实业厅权度局在全省施行“标准制”和“市用制”。1930年11月,国民党工商部决定全面划一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向全国发出标准计量器。齐齐哈尔商埠市政局以全国统一编号2252号的民用度量衡量标准器,作为检定所用标准器。1934年,齐齐哈尔设权度分局(后改权度分所),负责管理和推行度量衡划一工作。
1946年齐齐哈尔解放时,上述标准计量器被国民党地方政府毁坏。当时,地方有天兴造秤厂,周家、孟家秤铺,生产木杆秤和案秤。1947年,在土地改革中,齐齐哈尔市政府为解决土地丈量问题,实行以垧为土地面积单位。同时,制定《度量衡器暂行办法》,统一地方的容量、重量、长度等计量单位。1948年,市政府向沈阳订购第一批计量标准器。1949年3月,成立齐齐哈尔市度量衡检定所,管理商贸用计量器具。主要是农村使用的小麦秤,德增盛油坊、永记电磨及东市场、南市场个体商贩、粮谷代理店等使用的竹木尺、金属尺、牙骨尺、赛路尺、容器(金属、玻璃、木制)、天平、台秤、案秤、钩秤、提漏等。每年集中检查一次,给合格者发证明或盖印,取缔不合格者,或处以高于器具本身价值1~9倍的罚金。
1950年,市工商局公布《度量衡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每年对商贸用度量衡器具集中检查。对个体商贩交易中的衡器规定不得使用旧制斗、旧制秤。同年,增加长度、容量、质量标准器。1958年,建立市计量器具实验厂,生产能力居全国第四位。1959年,市计量检定所成立负责计量器具生产、销售和维修工厂。1961年,成立市标准计量管理局。1962年,《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地方计量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市标准计量局实行派人驻计量器具生产厂家进行质量鉴定制度。
同年12月,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中小型企业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至1966年初,有18户大中型企业设立专门计量机构,50多户中小型企业设立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文化大革命”时期,计量管理工作受到冲击,各级管理机构被撤销,管理法规和制度被废弃,计量工作无人管理。
1976年,计量管理工作得已恢复和发展。1977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1978年,恢复市标准计量局。1980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度量衡器具管理的规定》。要求商店、粮店、饭店、供销社和集市的计量器具必须准确,对禁止使用的秤、油提、酒提等也作出明确规定。1981年底,抽查商业、服务业、供销系统的87个单位,206台衡器的合格率达95%,是历史最好水平。
1980年,工业企业开始执行国家经委、科委、计量总局联合颁发《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1982年,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为加强厂矿企业计量器具管理的规范性,统一制发企业计量器具总帐、分帐、历史记录卡、检定周期表、计量器具汇总表。同年12月,市工业企业整顿办公室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联合转发国家经委、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厂矿计量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计量总局《关于企业全面整顿中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计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标为:冶金、化工、石油、电子及仪表工业不低于1.5%到2%;机械、电力不低于1%到1.5%;建材、轻纺、煤炭、铁路、交通等不低于0.8%到1.O%,对其他行业计量工作也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市区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普遍开展。
1984年12月至1985年末,取得计量定级合格企业共136户。其中一级1户(齐齐哈尔车辆工厂),二级34户,三级96户。定级合格的企业,使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受检率达到95.2%;轻化系统定级企业受检率达到96.11%,考核验收中抽查计量器具2364台件,合格率达95.4%。
1985年,市区标准器发展到6大类18项39种,基本上满足了地方工业、农业、商业和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生产计量器具的厂家有齐齐哈尔仪表总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电表厂、齐齐哈尔衡器厂、齐齐哈尔市五金工具厂、齐齐哈尔市玻璃仪器厂、齐齐哈尔市第一玻璃厂、齐齐哈尔大庆建工仪表厂等7户。主要产品23种,驻厂检定台秤生产合格率达98.6%,盘秤合格率74.5%,杆秤合格率68.22%。售出的计量器具均达到检定标准。
1985年齐齐哈尔市计量标准器具种类、等级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