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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量监督

第三节 质量监督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经济落后,产品简单。市政府曾先后作出对药品、注射器、皮革、肉类等产品质量进行简单检验,对饮料、“洋酒”生产和销售要求贴商标,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售的规定。
  1951年,市人民政府颁发《齐齐哈尔市砖瓦产品检查暂行办法》,在建设局设检查员。此后,在各行各业中开始进行质量管理。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部分检验制度被废止。
  1959年,开始恢复质量检验工作。齐齐哈尔第一、二机床厂开展有色金属检验,齐齐哈尔车辆厂设中央实验室,二轻局设立实验室,大中型企业、市设计院设立检验科室。这些检验机构除负责本单位检验任务外还承担委托检验任务。此外,军工企业实行军代表驻厂检验制度。但大部分小型企业没有专门检验机构。至1960年,地方执行检验的中小型企业有酒厂、冰刀厂、布鞋厂等,占企业总数的45%,产品合格率达30%。
  1961年,市科委制发《关于加强地方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的意见》,规定在企业内定期组织产品质量评比,加强技术监督,对原料、材料进厂和半成品、产品出厂必须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采取降价、降级或禁止出厂、停止生产等措施。1963年,达到质量标准的地方工业产品,占有技术标准产品总数的72.4%。
  “文化大革命”时期,刚刚建立起来的检验制度被批判,机构被撤销,检验人员下放或另行安排,造成中小型企业产品质量下降。
  1972年,部分企业开始恢复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检验制度。1979年,执行全面质量管理,监督检验工作开始起步。1980年,全市开展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重点对消毒奶的杂菌进行检验,合格率仅占20%。1981年8月,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颁发《齐齐哈尔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特别是对危害人体健康和生产安全的化学试剂、中西药品、计量器具、安全装置、测试仪器、医疗器械、高压设备以及违反环保条例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饮料产品、出口产品等一律严禁出厂。对检验机构的任务、注册商标和产品收购、贮运、新产品鉴定,评选优质产品和有争议的产品的监督检验均作出了规定。同年,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组成“十站”、“四鞋”、“三所”监督检验网。十站:电子(设在无线电一厂)、橡胶(橡胶一厂)、化工(化工研究所)、纺织(富拉尔基纺织厂)、针织(针织染整厂)、鞋制品(革制品总厂)、塑料(塑料二厂)、建材(市设计院)、食品卫生(卫生防疫站)、金属材料(市二机械);四鞋:棉鞋(市布鞋厂)、皮鞋(黑龙江制鞋厂)、胶鞋(建设橡胶厂)、塑料鞋(富拉尔基鞋帽厂);三所:药品检验所、锅炉检验所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同时,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在质量监督科内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站、所共有检验人员283人。其中,工程师22人,助理工程师43人,技术员29人,等级技工189人。有检验仪器305种,367台(件),可承担检验项目400多项。
  1982年,成立食品、服装、工艺美术品鉴评组。1984年,纳入统捡的建材、家电、食品等254种产品,占产品总数的22.3%,比上年增长50.2%。1983年,成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内设食品化工、轻工、机电等三个实验室,技术人员都具备中专或大专学历。检验所购置较先进的YJSA-6000系列相色谱仪,可以对气体和有机化合物的常量和微量进行检测,以及对糖果、糕点、酒类、乳制品、调味品、冷饮制品、皮革、鞋帽、纸张、服装、橡胶、塑料、工艺美术品、日用化工产品、农药、化肥、油漆、涂料、饲料以及低压电器、家用电器等产品进行检验。
  1985年3月,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编制《受检产品目录》,据此检验企业286户,对不合格的50户企业进行查处,对其中28家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整改和罚款,并停发厂长奖金。同年,嫩江地区酒类监督检验站并入市质检网,形成检验站与专业组互相配合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市区共有质检人员2495人,聘请市级质量监督员95人。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发《齐齐哈尔市工业产品技师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和《质检站管理办法》,形成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