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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章下序


  清朝末期,雇佣劳动者是地方从事社会生产劳动的主体,受雇于官营企业和私营业主。地方没有专职劳动管理机构。 
  中华民国初期,齐齐哈尔成立百工介绍所。只负责求职者的登记和介绍,具体事项由雇佣双方商定。在生产劳动中,官营企业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私营业主对工人的管理也有自己的章法。广大劳动者只有劳动的权力,而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生命安全则没有保障。 
  沦陷时期,广大工人在封建把头的强制管理下,从事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没有人身自由,受尽剥削,艰难度日。由于日本侵略者实行残酷的经济掠夺和劳动统制,使地方工商业纷纷倒闭,造成大量工人失业。至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失业人口达19000余人。  
  齐齐哈尔解放后,市政府十分关心广大工人群众的生活,重视劳动工作,建立专职劳动管理机构。逐步废除了奴役工人的封建把头制度。对旧社会工厂企业中遗留下来的职工,采取“包下来”的政策,继续留用。对大量的失业人员,采取“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失业救济”的方式解决他们生活的困难,并有计划地安置就业。1946~1949年,安置9334人;1950~1951年,安置6266人;1953~1954年,又安置4294人。至1957年,失业现象已基本消除。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实行劳动力统一调配制度。形成以长期工为主,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为辅的用工制度。各企业内部建立定额、定员、纪律等各种劳动管理制度。1956年的工资改革,完成了由供给制、工薪分制到工资制的过渡,统一了各行业工资的等级标准,初步确立了“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伤亡事故明显减少。在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中,普遍实行或参照实行了劳动保险。彻底废除了旧的雇佣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劳动法规,使广大职工的福利待遇得到改善和提高。 
  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各企业私招乱雇成风,造成大量农民进城,导致城市人口骤增,劳动力膨胀。年内招工67000人,其中农民27000余人,地方出现第二次招工失控现象。1959年起,停止招收新职工,并对劳动力进行整顿。自1961年开始,全面开展职工精减下放工作,动员盲目进城的农民返乡从事农业生产。196l~1963年,精减职工100799人。其中,1962年精减45683人,占年初职工总数的38.9%。1965年3月,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提倡多用临时工或合同工,少用固定工,并试行亦工亦农制度。进一步整顿劳动组织,加强劳动力余缺的调剂工作。至196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人总数基本稳定在13万人以内,时有临时工20726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项劳动管理制度遭到破坏,伤亡事故增多。1970年l~8月份,连续发生乙炔爆炸事故,死亡16人。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被废止,固定工是唯一用工形式。因技工学校停办,大专院校停止招生,造成大量青年待业。1968年开始,全市大规模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77年,已有112938名知识青年去建设兵团、嫩江、黑河、呼玛等地区和郊区参加农业生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管理机构,恢复各项劳动法规和制度,使劳动管理工作出现前所未有的喜人局面。同年,中共中央调整知青政策,使大批知青陆续返城,年内返城知青28630人。至1980年,下乡知识青年返城总数74448人。市政府采取就业安置、自愿组织集体生产和自谋个体就业“三结合”方针,妥善地安置了返城知青和待业青年。同年,累计安置返城知青(含待业青年)114443人。同时,恢复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并开展“安全月”大检查活动。
  1983年,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推行“劳动合同制”,改变“铁饭碗、大锅饭”的劳动制度。对安全生产、尘毒治理,实行国家监察制度。
  1985年,企业职工工资进行改革,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同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选出经济效益较好的齐齐哈尔造纸厂、齿轮厂、锅炉总厂等10户企业为试点单位。工资改革后,年上缴利税3342万元,比1984年增长45.56%;工资总额增加303.99万元,比1984年增长24.16%。职工年人均收入增加180.68元。
  同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齐齐哈尔市劳动保护安全暂行规定》和《齐齐哈尔市关于违反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办法》,使劳动保护工作步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