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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清末民初,地方私营工商业雇佣劳动者的工资多由资本家和业主确定,少数由业主和受雇者商定。官营企业有统一的工资标准,男女同工不同酬。
  沦陷时期,雇工工资有过统一的规定。据《满洲产业经济大观》记载,1939年,日伪当局发布《全满劳动工资地区协定》,规定日佣劳动者标准工资9角6分(伪满币)。1940年,重新规定从事杂役的男工日工资为:一级1.05元、二级1.10元、三级1.15元、四级1.20元。土建工人是杂役工人工资的12成,木匠、瓦匠是杂役工人的18.5成,未成年男工和女性成年工人的工资是杂役工人的7成。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市政府为保障工人的生活,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开始实行按“米”计算的实物工资,继而实行以五种实物即米、布、油、盐、煤为计算基础的工薪分制。在私营企业中,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956年,地方私营工商业全部实现公私合营,手工业实现合作化,雇佣工资制度终止。
  1948年3月,统一规定各类工人的月工资标准为六等十级。9月,调为十一等三十三级。1949年5月,全市国营企业统一执行《公营企业工薪等级标准及推行办法》,即十三等三十九级工资标准。1950年6月19日始,东北人民政府先后两次下发《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同年8月,齐齐哈尔市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废除十三等三十九级工资标准,执行八级工资制。其中,重工业技术工人平均工资为168分,普通工人134分,徒工65分。轻工业技术工人平均工资140分,普通工人120分,徒工57分。1952年4月,建筑工人工资标准也改行八级工资制,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八级。一级日工资为22分,八级为8分。砖瓦窑业工人,一级18分,八级6分。同年,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职工的工资也进行一次改革性调整,废除原来多等级混乱的工资标准。在纺织、粮米加工、机械铁工、食品、百货等13个行业中,分别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其中,在7个行业中取消年终双薪、分红、供给伙食等待遇。废止端午、中秋等节日休假。实行25.5天工作日,日工作8~10小时。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要求在适当提高工资水平的条件下,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革。同年8月,中共齐齐哈尔市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工资改革工作的指示》,至12月末,工资改革结束。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薪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的全国统一工资标准;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明显差别;适当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使高温作业工人工资高于常温作业工人工资,计件工人工资高于计时工人工资;改进企业奖励制度和津贴制度。
  这次工资改革,涉及全市11万余名职工。据对85000名职工统计,改革后月平均工资由46.86元提高到57.95元,提高23.67%。另对8个国营企业和25个地方国营企业统计,有97%的生产工人参加了考工评级,其中,34.13%的工人升级。
  通过改革,调整了地区工资关系。实行工薪分时,沈阳、北京的物价都低于齐齐哈尔,但工薪分值分别比齐齐哈尔高8%和16%。这次工资改革后,都执行按六类工资区的统一货币工资标准。如机械制造业工人工资标准,齐齐哈尔原比北京低10.2%,比上海低35%,改革后分别只低了3%和18.3%。
  在产业关系上,改革前齐齐哈尔执行原东北人民政府规定的五类产业顺序。把电力工业划为二类产业,把医疗器械划为三类产业,机器制造和修理执行一个工资标准。改革后,拉开档次,机器制造的八级工资标准较医疗器械的八级工资标准提高6.5元,与电力工业工资标准拉平,机器制造和修理也拉开距离,使各类产业工资关系进一步趋于合理。
  在工资等级标准上,根据各行业生产技术实际,改进了工资等级,扩大了高低倍数,加大了级差。如印刷业由原12个等级改为9个等级;制酒、制油、制米行业由8个等级改为7个等级;冶金工业八级工资的高低倍数,由原来的2.93倍扩大到3.2倍;机械制造业由原来的2.87倍扩大到3.15倍。
  同年9月,对私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职工的工资也进行了改革,至1957年上半年结束。参加工资改革的私方人员1179人,职工1482人。改革后,有1479人增加了工资,月平均工资由50.54元增加到54.62元,平均增加4.08元。1182人保持原工资,占总人数的44.16%。新工资标准从1956年7月1日开始执行。1958年,“大跃进”时期,在“共产风”的冲击下,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一度被取消。“按劳分配”的原则不能贯彻执行,职工生产积极性受挫,劳动生产率下降。同年8月,进行工资调整,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和相继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至1959年2月末结束。全民所有制有7360名职工升级,占工资调整单位职工总数的8.27%。月增加工资额57797元,占调整单位工资总额的1.07%。在升级人员中,工人有5053人,升级增加工资占增资指标的68.6%。1959年10月,又进行工资调整,重点解决职工升级问题。升级面为工人30%,职员10%。调整后,全市有17458名职工晋升工资等级,占职工总数的18.2%。增加工资额142949元,占工资总额的O.74%。其中,生产工人14881人,升级面达到30%。平均技术等级由3.7级上升到4级。解决了工资等级与实际技术等级不一致的矛盾。
  1960~196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计件工资、奖励制度得以恢复。
  1963年9月,在企业、事业和机关中进行工资调整。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职工升级;二是提高过低的工资标准;三是调整工资区类别。国家批准华安公社(碾子山区)由四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工资上升6%。
  这次工资调整,全市全民所有制职工有64833人增加工资,占职工总数的46.4%。其中,晋升工资等级的有45372人(升两级的323人),占升级范围职工总数的69.9%;调整低工资标准的有2096人;提高工资区类别的有1370人;纳入企业正式工资标准的有2425人。新增加工资起薪从8月1日起执行,到年底,增加工资额2022770元,全市工资水平提高5%。
  同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手工业联社,也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升级比例调整工资,在21881人中有8752人增加工资,职工升级面达到4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对现行的工资制度冲击很大。“按劳分配”被视为修正主义路线而遭到批判。计件工资、奖励制度被废止,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这次工资调整于1972年上半年结束。这次工资调整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与上述人员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这次工资调整,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有25866人增加工资,占职工总数的25%。其中,调高两级的1011人,月平均增加工资6.6元,职工年工资水平提高4.2%。
  197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至1978年3月结束。调整范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事业和机关中的职工(不含17级以上的干部)。另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增加到43元;升级增加工资二般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加,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增加工资时间从1977年lO月1日起计算,职工升级面为40%。
  经过调整,在市属全民所有制111242名固定职工(包括668名长期临时工)中,有48105人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额310810元,人均月增加6.46元。其中,按年限应增加工资的有15012人,按升级增加工资的33093人,按低于38元、43元工资标准增加工资的8143人。
  同时,集体所有制55528名职工,也参照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调整办法进行工资调整。有16398人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额102704元,月人均增加工资6.26元。其中,按年限增加工资的5154人,按升级增加工资的6778人,升级面达36.7%,按低于标准工资38元、43元增加工资的4466人。
  1979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规定》,齐齐哈尔于1980年开始进行,至10月末结束。其调整范围是,以1978年10月末在册职工人数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升级面按40%分配。各部门给基层单位的升级面,根据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区别对待、不平均分配。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分别使用,不许互相占用。
  经过这次工资调整,市属全民所有制职工48397人晋升工资等级,占升级范围人数的44.1%,月增加工资额310812元,升级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6.4元,区、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26682人升级,占升级范围人数的37.7%,月增加工资额166885元,升级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6.25元。
  由于这次调整增加工资的办法与前两次规定没有连续性(1971、1977年职工升级增加工资最多不超过7元),级差不足5元的按5元增加,级差超过5元的按实际级差增加,因此,出现工资标准上的混乱,同工种、同等级职工工资标准不一样,给工资管理带来困难。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8月15日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齐齐哈尔市于同年9月开始进行企业工人工资的调整工作,至1984年12月末基本结束。
  这次工资调整,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挂钩。调整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1981、1982年两次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列入工资调整范围的职工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并于1979年1月1日以后分配到属于工资调整范围单位工作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国家的正式职工的,且属于工资调整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不升级:“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造反起家的、帮派思想严重的、打砸抢分子);犯有严重错误至今仍不悔改的人;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路线的人;在经济领域内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的人;1980年以后经常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长期病休人员(不含因工致伤、致残人员);思想品质恶劣或其他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调整工资的人员。
  这次工资调整升级的职工,按本单位现岗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对1977年工资调整时‘:受增加工资不超过7元限制,而未长满级差的,从1983年10月1日起补齐。升级增加工资人员有附加工资的,将增加工资超过5元部分(升两级增加工资超过10元部分)抵销其附加工资;既有附加工资又有保留工资的人员,先抵销附加工资,再抵销保留工资。
  1983年,市区全民所有制企业407户,年末在册固定职工97399人,属于工资调整内的79040人,这次增加工资的78590人,占调整范围内职工人数的99.43%。其中,完全具备工资调整和升级条件,从1983年10月1日起升级,增加全级差的企业有400户,职工61422人;企业无自有资金,只按国家下达的允许列入成本的3.5元指标,从1983年10月1日调整升级的企业有1户,职工299人;虽然升满级差,但从1984年1月起计发升级增加工资的企业有4户,职工3277人。在升级总人数中,升一级的76436人,人均月增加工资7.78元;升两级的2154人,人均月增加工资16.2元。
  这次工资调整后,按照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企业调整工资浮动升级后考核暂行办法》,经过一段时间考核,到1985年2月,允许继续“浮动”的企业307户、职工32739人。分别占调整工资企业总数的53.49%,升级职工总数的29.34%;经考核停止“浮动”升级的企业有60户,职工46802人。
  对纳入市劳动工资计划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省的规定,也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调整和升级的办法,进行工资调整。有63703人升级,占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53%,升级后人均月增加工资4.48元,月增加工资总额419827元,较工资调整前增长2.46%。
  1985年1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7月23日,劳动人事部下发《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即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全部工资总额以1984年为基数核定:一般以上缴利税额为效益挂钩指标。上缴利税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0.7%,最多不超过l%;对暂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奖金税起征点提高到4个月。
  具体改革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一、选出经济效益较好的齐齐哈尔造纸厂、齿轮厂、锅炉总厂、啤酒厂、油毡厂、北大仓酒厂、九砖厂等10户企业,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浮动办法的试点。至1985年末,1O户试点企业已审批8户,职工11901人,人均月增加工资12.46元。二、按新工资标准进行自费改革的企业840户,职工142927人。至1985年末,经审批并实施改革的有133户,职工38975人,月增加工资额513170元,人均月增加工13.17元。同时,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办法进行改革。有1820户企业,191531人套改新工资标准,部分人员升级。改革后,月增加工资额2384371元,人均月增加工资12.45元。
  至1985年末,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全部结束,普遍实行新的统一的工人工资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