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险
齐齐哈尔解放前,有少数企业实行部分劳动保险。广信电灯厂有《年老工人待遇法》,鲁昌火柴厂实行《抚恤规则》。邮电部门职工享有年老体衰的一次性养老金,后颁发《养老抚恤金制度》。但是,绝大多数企业的职工没有任何劳动保险待遇。
1946年齐齐哈尔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保险工作,逐步制定了生、老、病、死、伤、残的各项劳动保险规定。在铁路、邮电、军工等国营企业试行老年优待费、工人负伤费、死亡埋葬费、妇女产假和供给制人员的医药费等项制度。使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托,困有所补。1949年7月1日始,实行《东北地区公营企业职工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全市有9348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10月,实施范围扩大到33家省、市公营企业,有2762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
1951年5月1日,开始实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1953年底有74家企业实行劳动保险,职工达21092人。
同年5月,按国家规定: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及其附属单位和业务管理机关;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及附属单位实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10月,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齐齐哈尔市公营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企业职工生、老、病、死、伤、残补助暂行办法草案》。
1955年,市总工会制定《劳动保险基金结算制度》,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将保险福利费总额的30%,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上缴,以便统一调剂使用。
1958年2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废止。5月1日,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公私合营企业及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开始办理退休、退职。同年,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186家,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有288694人。
1962年6月2日,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处理老年因工残废退休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开始在各企业执行。1964年,对长期病休的职工规定:工龄不满5年者,按本人月工资50%发给;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按本人月工资60%发给;工龄满10年以上者,按本人月工资70%,发给。
1965年底,齐齐哈尔有工业、商业、邮电、电业、物资、食品、供销、城建、粮食、建筑、铁路、水产、地质、金融、石油、外贸、纺织、服务、国营农场等系统的235个企业实行劳动保险,职工100305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险工作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企业劳动保险工作混乱,保险卡片残缺不全,保险业务档案丢失,执行待遇标准不一,实行劳动保险企业数及职工数不清。1970年,市革命委员会民政劳动局接管劳动保险业务,因为“文化大革命”还在进行,工作没有开展。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6年。
1977年初,各企业重新办理劳动保险登记,重新登记的企业有389个,实行劳动保险职工136028人,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53个,22873名职工参照执行。
1980年,扩大到484个企业,14l055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其中集体企业109户,24060名职工参照执行。
同年6月,制定并实施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生活费16~18元;居住县镇的每人每月生活费14~16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生活费lO~13元;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低于因公死亡的补助标准。补助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死者生前月工资。1983年10月,市劳动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作出审批规定:凡需认定职工囚工死亡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劳动局审批认定。
1985年末,市区各行业、机关、人民团体、国营农场和中直、省直等系统696家企业,199563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309家,64057名职工参照执行或自定办法。暂不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企业49l家,职工45082人。实行劳动保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00%;实行参照或自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