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光绪二十一年(1895),黑龙江将军衙门设土地清丈局,开始清理、丈量土地,收取田赋。
1914年3月,城郊国有荒地开始实行租赁。租价每垧按上、中、下三等各收大洋3元、2元、1元。至1916年2月,共租赁荒地1000余垧,6月,荒地租赁受到抵制,被迫停止。
1919年6月开始,对民有土地进行清理丈量。1924年7月,凡经清丈过的土地分别编制“土地根簿”,进行注册,并发行土地执照。共丈量2300处地号,发照1750册,土地面积1200垧。
1937~1945年,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进行土地清查发照,建立土地登记簿和地籍图,对企业、社团私有地,经审定后均发放土地执照。1941年,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对市郊土地实行“都邑计划”,将大量土地收归国有。
1946年5月,齐齐哈尔市政府开始清查与接收日伪占地,将市郊66500亩日本侵略者的军用开拓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同年10月,中共中央《土地法大纲》下达后,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市展开。
1948年6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土地执照颁发令及通知》。凡经土改后分给个人所有的土地,皆发给土地执照。7月,开始发放土地执照。12月末,发放土地执照984张,面积15676亩。
1955年,新区划定后,于4月20日至5月15日将原来的土地台帐进行整理。对凡属于地权变动的土地台帐,如买卖、转让、分割、合并、遗弃和荒田复熟等,以土地所有权为依据,把原有的土地台帐进行更改,共更改215册。
1957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基本建设限制征用农田的通知》,要求各地建设单位将多占和占而不用的土地,立即还给农民耕种;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查明责任,严肃处理。7月,中共齐齐哈尔市委转发中央文件,市人民委员会党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企业、事业单位多余空地开始清查处理。同年8月至1966年3月先后进行6次清检,共查出征而未用、多征少用和早征晚用土地30396亩,全部退给生产队。1959年6月,针对市区部分单位擅自占用农村耕地,市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禁止占用耕地,各项建设用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者,除追究责任外,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郊土地呈无人管理状态,个人圈地占院,私建滥建房屋;单位征地不用,多征少用,甚至变相出卖土地等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破坏、浪费耕地现象严重。1973年和1974年,市革命委员会先后下发《严禁随意占用生产队耕地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重申土地管理法令、政策和办法,规定近郊菜田除中央、省批准的特需,一律不得占用。1974年7月,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各区、公社成立土地管理小组,生产队设土地管理员。
1975年,开始进行土地权属划界工作。农村生产队和国营农场权属界限划定后,由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土地证。到1980年完成全部划界任务,发放土地证500册。1981年9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布告》,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如果占用耕地需经区、公社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非耕地需经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同意,报公社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耕地或非耕地经市规划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3年,市人民政府开始发放农村宅基地执照。到1985年,共发放宅基地执照23000多册,占应发执照数量的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