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七章 畜牧业
章下序
清初,城郊已有饲养业。光绪三十年(1904),在黑龙江将军辖区设立垦务总局,畜牧业有所发展。大宗畜牧业牲畜有牛、羊、猪、马,家禽有鸡、鸭、鹅等。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推行“粮谷出荷”,农民的口粮和牲畜饲料严重不足,家畜疫病蔓延,存栏数逐年减少,畜牧业生产遭到破坏。
齐齐哈尔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民添车买马,养猪养禽积极性高涨。1949年,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畜牧业生产领导,发放大牲畜饲养执照,严禁屠宰耕畜。组织中西兽医进行疫病防治工作,推广养畜经验。引进国外优良家畜品种,推行人工授精等新技术,使畜牧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到1957年,马、绵山羊、奶牛、生猪等存栏与1949年相比,分别增长44.5%、765.78%、279.7%、42.97%,鸡存栏增长3.6倍。
1958年,人民公社化初期,农民的耕畜全部转为公社集体所有,市郊办起万头猪场和百万只鸡场。因饲料不足、畜舍不够以及管理不善,造成猪、禽大批死亡。社员个体饲养的畜禽,因怕“归大堆”(收归为集体所有),被大批宰杀。加之饲料紧缺,马传染性贫血病流行,畜禽生产受到严重影响。1960年11月,齐齐哈尔市贯彻中共中央下发的《农业十二条》、《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指示精神,对国家和集体畜牧场平调社队或社员的畜禽,实行实物退赔;队与队之间调拨的耕畜,实行实物退还。万头猪场和百万只鸡场等大型猪禽场因缺少必要的客观条件而相继解体或缩小规模,将平调的畜禽退还给原主。因措施得当,畜禽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畜牧业的行政、事业和企业机构瘫痪。社员家庭饲养的畜、禽及畜禽产品交易活动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发出《以养猪为中心全面发展畜牧业的指示》。齐齐哈尔市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指示精神,组成畜牧业、家禽业领导小组,设猪禽生产办公室,提出“公养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的发展养猪生产方针。到1975年,畜牧业生产出现生机。年末,生猪存栏11.96万头,绵羊存栏5.73万只,鸡存栏65.1万只。
1978年后,鼓励发展养殖业,落实“十项养鸡政策”,集体饲养的耕畜承包到户,提高畜产品收购价格,取消生猪、禽蛋派养派购制度,开放畜产品集市贸易,增加畜牧业贷款,大力发展饲料加工业和乳品加工业,建立畜牧联合企业,建设现代化草场等,为发展畜牧业生产创造有利条件。1980年后,出现“养牛热”、“养鸡热”、“养羊热”。1985年,畜牧业总产值达2885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5%,比1949年增长9.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