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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渔政管理

第三节 渔政管理


  沦陷时期,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殖产科(又称实业科、开拓科)水产股,专管发放渔业执照,分配网滩,处理渔业纠纷,权衡渔贷、渔盐及渔需物资,收缴渔业税。
  1945年9月,齐齐哈尔解放后,渔政工作由社会局代管,主要业务是发放渔业许可证。
  1951年,市人民政府在民政局内设两名兼职渔政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渔业证登记发放工作。同时成立渔民委员会负责渔业生产和渔需物资供应。1953年7月,渔政工作由民政局转交农林局。同年5月,市人民政府下发《水产资源保护办法》,加强对水产资源的管理。1956年7月,市商业局成立水产科,渔政工作由农林局移交给商业局。1960年6月,市商业局成立水产处,1961年,水产处改为水产局。
  “文化大革命”时期,渔政工作遭到破坏。抢、偷鱼事件不断发生,渔政人员在执勤中经常被打伤。
  1979年6月5日,齐齐哈尔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在当年禁渔期间,市水产局干部深入市区沿江渔业社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980年4月,市公安局、工商局、水产局、城建局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保护养鱼水面的通知》。通过两个月的检查,查处私捕滥捞案件214起。198l~1983年,共开展渔政检查87次,没收非法渔船26只,罚款总额达1.16万元。
  1985年,市水产局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等措施。年发放渔业许可证280份,进行渔政检查30余次,没收非法渔船21只,罚没款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