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政管理
第四节 林政管理
五六十年代,林政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乱砍滥伐林木和毁林开荒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1966~1976年,乱砍滥伐林木日趋严重。至1978年,农田防护林被砍掉48%,天然次生林被砍掉95.3%。1978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的几点意见》的报告,要求加强护林专业队伍建设,各人民公社建立护林大队,生产大队建立护林中队,屯设护林员。同年,设护林员263人,其中国营林场32人。乱砍滥伐现象基本得到控制。1980年,设护林员473名,形成管护林木的专业队伍。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成立稳定山权林权工作领导小组。在稳定山权、林权工作中,根据市郊人多、森林资源少的特点,坚持以稳定为主、搞清为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林木所有权。对农田防护林落实护林承包责任,林权归生产大队所有。为解决群众烧柴困难,对14个以生产粮食为主的远郊乡,划给薪炭林用地66394亩,户均2.9亩。
1982年,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并由有关部门组成市林政检查团,协同有关部门清查和处理乱砍滥伐林木案件。1980~1982年,查处乱砍滥伐林木案件7l起,罚款39740元,行政拘留4人,党纪处分5人,政纪处分4人。1985年,查处乱砍滥伐林木案件47起,收缴赔偿林木损失费3780元,罚款2800元,行政拘留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