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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管理

第五节 管理


  康熙三十一年(1692),驻齐齐哈尔的黑龙江将军对边境贸易和城内商业不断加强管理。康熙五十四年(1715),俄国人到中国进行贸易,必须持有俄国西伯利亚总督致清政府理藩院的执照,否则将予以逐回。乾隆三年(1738),同辽、吉两省通商。凡来齐齐哈尔贩卖农器铁货的商人,只准从法库边门一处出入,先请领印票,到盛京兵部换取文票,经黑龙江衙门查核,无印票照例论罚。乾隆五年(1740),关内来的商人归八旗注册登记,如有犯法者由该管官查议,贸易完毕即令回原籍。乾隆四十七年(1782),齐齐哈尔城中铺户被编为十二排,由番子章京(也称管街)管理。同治初年,在齐齐哈尔城设街道厅,由黑龙江将军、副都统指派正副二员驻厅管理商户。光绪三十一年(1905),成立黑龙江省城巡警总局,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管理商户注册营业事项。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实行“恤商”政策,提倡“振兴商务”,行省公署内设劝业司,负责商业事务的协调。
  中华民国初期,私营商户由商会编类划分为64种行业,初步形成行业化管理。
  沦陷时期,齐齐哈尔商业由伪满齐齐哈尔市政局及其操纵的各行业组合控制,实行经济统制和配给制管理。1938年,日本商人为垄断市场,将齐齐哈尔商会与日本商工会议所合并为齐齐哈尔商工公会,控制商会大权。继之又开设三井物产哈尔滨出张所、齐齐哈尔出张所、合资会社兴武商店支店、日满商事株式会社齐齐哈尔出张所和池田洋行等多处垄断贸易市场的机构。此后,不断加紧对商业各行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分别成立钢铁、杂货、石油、医药等29个行业株式会社和贩卖组合经济统制组织,各组合制定《进、销货管理章程》,规定中国商户到组合进货,按定量购进,限价销售,违者按《章程》规定予以处罚。1940年7月25日,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执行伪满洲国的“七二五”限价销售商品的政策,使民族商户经营处于困境,有258户先后停业。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商业市场一度萧条。1946年6月,市政府为稳定市场,保证军需民用,颁布《齐齐哈尔市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保护私营商业,实行合法经营、买卖自由的管理政策。1947年初,市政府为加强对私营商户的管理,发展国营、合作商业,成立工商科,对市区工商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设立行商摊贩事务所,并公布《齐齐哈尔市行商管理规则》,开始对市区行商摊贩进行登记整顿,核准有证行商13120人。同年9月,为保护私营商业的合法经营,市政府发布《关于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布告,要求各机关、各行业积极扶助私营商业的发展,并采取帮助解决商品货源,发放低息贷款,对资金有困难的小商户给予减免税等项保护和扶持措施。年末,私营商户发展到3677户,比上年增长1.24倍。12月,对市区行商摊贩进行第二次整顿,对不具备行商条件的予以取缔,经整顿核准从业人员5817人,比年初减少56%。
  1948年6月9日,市政府为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安定民生,颁布《工商业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凡在本市公营、私营、合营工厂、商店的一切财产不受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益受到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购的管理方法,引导私营商业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轨道。
  1958年,撤销百货、五金交电等13个专业公司,零售网点下放给各人民公社管理。打破以条条管理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政企合一、条块分割、分散管理的体制,造成市场分割,进货渠道单一,网点减少,购销不畅。1959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为保证市场商品正常供应,恢复百货、食品、煤建、蔬菜和工业器材等6个专业公司,收回所属的三级批发站和大型零售商店归市商业部门管理。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对机关、团体购置非生产性商品,实行核实审批定点控制供应的管理措施。同年,金属、化轻建材、机电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管理业务从市计委划出,成立市物资局,实行统一调拨、计划分配供应的管理办法。
  1960~1969年,由于受“大跃进”和农业自然灾害的影响,商品短缺。主要针、棉织品实行凭布票供应;对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制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对糖果、糕点、自行车、缝纫机等部分工业品实行高价供应;对土豆等秋菜的经营,本着“大管小放,以管为主”的原则,实行派购,由国营商业统一经营。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为加强对三类物资管理,成立三类物资领导小组,对三类物资实行控制流向、掌握分配的管理措施。
  1966年,齐齐哈尔市批发商业局成立后,除领导与管理市区批发企业外,还代省商业厅管理百货、糖酒、五金交电、医药、药材5个二级批发站。1973年,市商业部门执行省商业厅“关于除二级站、专业商店外,其它企业单位未经省批准,一律不准出省采购”的指示,市区各三级站及零售企业进货渠道单一,购销不畅,市场上部分商品供应紧缺。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进口手表等商品实行凭票供应。1975~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调整对商品管理的分工,实行划细归口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分别成立市第一、第二商业局,第一商业局管二级批发企业,第二商业局管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将市土产、旧物、果品、农业生产资料4个公司从第二商业局划出,归属市供销合作社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区商业管理工作本着“开放搞活”的原则,对商品流通体制、购销政策、管理制度等相继进行改革和调整,实行统一领导,放开经营的管理政策。1979年,市区各行业各批发企业,打破按批发层次供货的格局,取消对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店外出采购的限制,实行各级批发站和零售企业直接向省外选购和推销非计划商品;对三类工业品实行定购和选购;允许国营商业下乡设点推销工业品,也允许供销社进城设点或流动推销农副产品。1980年,取消对工业品的包销,分别实行计划收购、订购、选购、经销、代销和联营联销等多种形式。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始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和国家征税的经营责任制。对小型商业企业打破行业界限,实行放开经营,一业兼多业。调整二、三级站的经营体制,允许二级站设门市部及自由向外推销商品,各三级站自由参加全国性的订货、选货会。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协商定价。同年,医药、药材两个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从市商业口划出,归属新成立的市医药管理局。1981年,放宽和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大幅度提高生猪和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恢复议购议销。拓展多种商品流通渠道,集体商业网点发展到710个,建立各种形式的贸易中心5个。放宽对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对工业品、农产品实行自产自销,建立轻工、家具、旧物等综合贸易市场5处。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和少环节、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1982年,市人民政府对各商业企业改变了由地方财政统收统支的管理制度。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两步利改税”,在部分企业中分别试行“利改税”、“利润基数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管理责任制。1983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用税收形式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同年,市第一、第二两个商业局重新分工,第一商业局负责工业品的管理和市场供应,第二商业局负责副食品的管理和市场供应。并将烟草经营管理业务从第二商业局划出,由新成立的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经营,归市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双重领导。根据商业部《关于在全国取消棉絮、棉布及其制品凭票供应》的通知,对棉絮、棉布及其制品一律免收布票。1984年,市区各商业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活商业企业改革》的通知精神,积极转变职能,逐渐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当年,取消鲜蛋派购,实行议购议销、随行就市的管理措施。1985年,市区各类集市贸易市场发展到47处,成交额10339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8.1%。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形成由市人民政府财贸办、经委、计委、农委、财经委等5个综合口统管12个商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