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产品
第三节 水产品
清代,齐齐哈尔水产品由个体商贩自行进货、自由交易,鱼货市场货源充足。
1924~1930年,城内有10余家专营鱼货商铺,自捕自运,一些小鱼贩从鱼铺或直接从网房子(江边捕鱼户简易住房)进货,走街串巷贩卖,市场鲜鱼充裕。沦陷时期,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成立渔业株式会社、渔商协会、渔业组合,对鱼货进行强制管理,控制鱼货产销渠道。年销售量200~260万斤。1944年,渔业商铺有30户。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鱼货市场仍实行自由交易。1950年,水产品先后由市供销社、市信托公司和市食品公司的水产货栈与水产干调部经营,年销售鱼货120万斤左右,约占鱼货销售总量的30%。1956年,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鱼商归口市水产公司,对水产品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年水产品销售317万斤,销售总额226.3万元。国营商业销售鱼货总量占社会零售量的比重由1953年的30%上升到70%。
1959~1961年,淡水鱼被划为二类物质,实行派购包销政策。1960年,粮食和肉食品不足,地方贯彻省委“救灾渡荒,大力捕捞淡水鱼”的指示,积极开展水产品购销业务,肉、蛋、禽、鱼四大副食品销售总量达l476万斤,其中鱼货销售量为996.2万斤,占67%。1962~1963年,水产品经营方式变统购为按比例收购,有组织有领导地开放水产品贸易市场,允许生产单位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到市场中进行议价销售。1962年,销售水产品达440万斤,销售总额386万元,在禽、鱼、肉、蛋四大副食品中,鱼供应量的比重由1957年的43.8%上升为70%,对缓和市场副食品供应紧张的局面起到积极作用。同年,共有水产品兼营网点46个。“文化大革命”阶段,国营水产业受到干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措施难以实施,水产品购销计划流于形式,淡水鱼经销量逐年减少,鱼的质量下降,价格偏高,供求矛盾再次突出,对规定的节日凭票供应量难以保证。同时,关闭水产品集市贸易市场,对水产品实行限量供应。1975年,鱼货销售量6364万斤,人均5.9斤。
1979年后,对水产品实行敞开销售,水产品经营实行国营、集体、个体并举,水产品市场货源充足,市水产专业公司仍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1985年,共收购和调入淡水鱼、海水鱼672.9万斤,销售782.3万斤,销售总值为l078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同年,共有水产品兼营网点4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