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公建审批 1914年,黑龙江省城兼商埠警察厅制订《建筑规划》,明确规定城市建筑以不妨碍交通为准。1915年,制订《街基简章》,规定城内建筑由县署核办丈量、发照。1930年,《管理建筑暂行章程》规定商民建筑须绘制建筑图样及说明,并取得建筑用地的凭证,官方派人实地勘查认为符合规定后,发给执照方准建筑。
沦陷时期,由市公署工务科建筑股负责管理官、私土木建工程呈请书的审查及发放建筑许可等事项。
齐齐哈尔解放后,1961年,市人民委员会制订《齐齐哈尔市建筑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各项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1973年,《齐齐哈尔市建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项建筑工程动工前须有计划部门的批件和关于人防、消防、治理“三废”的安排措施及总平面图等资料,经市城建、房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土地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分别发给土地使用执照和建筑许可执照。待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现场确定位置后核发施工许可证方准施工。
1980年,《齐齐哈尔市规划管理试行规定》中明确:中心城区建筑项目由市规划办公室管理,建筑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给的准建通知书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城市用地由市房地局办理用地执照,农业用地由土地办办理征用手续),委托建筑设计,管线设计,办理树木移植或砍伐手续等工作后,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筑许可执照,方可进行施工。1981年6月,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新、旧建筑物间距的规定》。
1982年,实行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有城建、房地、消防、环保、防疫和人防等部门参加的每周四联合审批的程序。1984.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1985年,改革审批办法,申请施工执照要有投资计划文件、设计任务书、总平面布置图和有关资料(人防、消防、环保)及建筑许可手续。对同意的项目发给《规划位置通知书》,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审批后由测绘处现场定位、放线,基础施工后再验线。
1976~1985年,中心城区共审批各项建筑2713项,面积4318477.45平方米。其中,单位住宅建筑1021项,面积2656980.14平方米;公共建筑744项,面积900852.85平方米;工业建筑948项,面积760644.46平方米。建筑项目的审批最高年份是1982年,计59l项,面积926800平方米;最低年份是1977年,计145项,面积128850.06平方米。
个人建房审批 1973年5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城建局、房地局《关于加强城市群众建房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对居民建房原则、审批手续、建房地段和范围等作了规定。同年8月,市革命委员会在发布的《齐齐哈尔市建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中又规定,“关于市内职工建房,要有建房职工所在单位证明信件和原住居民委员会证明,到当地公社签署意见后,送区城建、房产部门审查,最后报送市城建、市房产部门审查批准,获建筑许可执照和土地使用执照后方可动工”。
1984年,实行市、区、街三级规划、城建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现场办公,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对申请建房的居民,逐户查看、审批的办法。春季办理审批,冬季进行复查验收。复查合格后,持个人建房许可证到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换领《私有房产证》。
1978~1985年,共审批中心城区个人建房14637户,面积753567.98平方米。其中新建住房6949户,面积381540.39平方米;翻建住房7688户,面积372027.59平方米。审批个人建房最高年份是1981年,计3201户,面积182884.平方米;最低年份是1978年,计167户,面积5794.70平方米。
违章处理 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房屋、道路、工程管线,临时用地和未按审批规定施工的各种建筑,均为违章建筑。1980年清理私建、滥建商业服务网点93户;清除占道墙垣49处;清除占道作业和堆放物89处;清理杂乱设施477处。1982年,在对22个单位的建筑工程进行检查中发现有违章建筑1l项,按有关规定已进行拆除,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