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有房产 产权管理 清代,官署衙门及商埠房等为公有房产。
中华民国时期,地方工业兴起,公房不断增加,1923年,修建永安里公房312间。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在城区大量建筑军营、宪兵队、特务机关以及为其服务的官舍。1935年,修建中市场,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1937年,修建南市场,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1938年,建市营住宅28栋,供120户日本人居住。1943年,建两栋公寓式二层楼市营住宅,供20户日本人居住。1931~1945年,共建公有房产2033栋,建筑面积487833平方米。其中楼房190栋,149951平方米。平房1843栋,337882平方米。
1946年4月,人民政权建立以后,市政府财政科接收敌伪房产2l955.5间,铁路房产11513.5间。1947年,开展“反封建斗争”,没收汉奸、恶霸、官僚的房产9594间。从敌伪房产中,分给城市贫民、工人3019间。1949年1月,成立齐齐哈尔市房产公司,管理公有房产。年末,实有房产28448.5间(不含铁路房产11513.5间)。省属的机关、团体、学校、医疗卫生等部门占用市公有房屋6291间,市属的机关、团体、学校、医疗卫生等部门占用公有房产3406间,军政大学、航校、军工部门及电业、邮电等国营企业占用6325间。
1953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接管倒赃、退财房产489.5间。1955年又接管45间。1959年齐齐哈尔市回民联合会,申请将寺庙以外经营出租的房产324间,交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1956~1970年,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管国家经租定息的私营房产1330户,15983间,建筑面积362007平方米。
至1985年末,公有房产面积11963030平方米,占市区全部房产面积的83.93%,直管房产面积856857平方米。各单位自管房产面积11106173平方米,占市区公产总数的92.84%。其中,全民单位自管9905173平方米,集体自管11962l平方米,宗教团体自管4790平方米。
1985年齐齐哈尔市直管公有房产建筑面积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
注:此表为全国房屋普查数,市统计局直管房产总数为856857平方米。
1949~1985年齐齐哈尔市单位自管房产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
租赁 嘉庆十五年(18lO),齐齐哈尔城内出租官房20间,年收租银200两。城区公产租赁由番子章京管理,后设“管理商民处”。
中华民国初期,公房租赁手续较繁,承租人首先具呈申请书和铺保,经批准人认可,再签租约,始能承租。1923年,永安里出租公房488间,每间月收租10吊,商埠公房每月收租500吊。
1936年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官房租价一览表
注:表中金额为伪满洲国币(元),实物指高粱米(斤)。
齐齐哈尔解放后,有64%的公有房产(2160栋,574003平方米)由军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使用;只有36%的公有房产(3094栋,214415平方米)由市政府财政科直接管理。
1949年9月份齐齐哈尔市公有房屋租金一览表
注:表中金额为当时工薪分值。
随着城市人口增加,房屋供求矛盾日渐突出。1955年5月,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最困难、最急需和倒塌、动迁、无房、拥挤的分配次序,对军烈属、五保户、援外人员家属、外侨、归侨给予优先照顾”的房屋租赁原则。
1956年7月1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齐齐哈尔市机关、职工住用公房收租暂行办法》。门市房,砖混结构的楼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为1.27元;简易结构的平房,每平方米最低为O.30元,平均O.60元。住房,砖混结构的楼房(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为0.23元;简易结构的土平房,每平方米最低为0.10元,平均0.14元。此标准至1985年仍在执行。
1979年1月1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对居住公有房产职工的租金,实行七折优待。为不使房产部门租金收入受到损失,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市财政补贴30%,企业职工由单位核报30%。一户多职工者,以国营性质的企业职工为主。
1984年11月1日起,对新建的楼房,采取分层计租。一、六层收标准租金;二、五层在标准租金的基础上增收10%;三、四层增收20%;七层在标准租金的基础上减收10%;八层减收15%(如有电梯设备的不减)。对1983年以来,将住房或办公室改为营业用房的,适当调整地区差价。凡住房改为营业用房的,一律按营业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租。地区差价分数:主要街道,一类地区两侧的门市房,每平方米增至50~70分(评房租打分的租金分值,每分值相当于人民币3厘。下同);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增至30~50分;其它地区10~20分。按营业性质,属于手工业劳动的个体经营的修鞋、服装、电器、钟表、自行车修理等行业,房租分值调到人民币2分4厘。饭店、旅店、商店等房租分值调到人民币8分6厘。住宅建设不断增加,但仍执行三十年前定的租金标准,已影响房产事业的发展。
维修 中华民国初期,公房的小修由住户负担,发生大中修时由住户垫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
沦陷时期,南大街、永安里的公房仍沿用此法。市营官舍则由专业人员维修养护。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市政府制定“以房养房”的原则,谁使用谁维修。1949年后,实行“住户垫修”的办法,其垫修费逐月从租金中扣除。1954年,市政府决定将四成新以下的2000间房屋交给住户“自修自住”(产权归公,不收房租)。同年,房产公司自行维修房屋7585间,住户垫修2582间。1956年开始,取消住户垫修,房屋维修实现专业化。
1971~1985年,房产部门完成大修813935平方米,中修174623平方米。翻建房屋107280平方米。
由于房租收入低,不敷维修支出,市财政1962~1972年补贴维修费241万元。1979~1985年补贴64万元。
自1957年至1980年,市房地产管理处(局)因维修资金不足,先后两次出售公房。第一次,向3640户出售旧公房6319间;第二次,向5188户出售旧公房166179平方米,收到房款2152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