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住宅建设 公建住宅 清康熙年间,建齐齐哈尔将军府和副都统府。
中华民国初期,对将军府和副都统府进行维修、扩建、供省级官员住用。
沦陷时期,日本人在南、北民乐街和二马路建军人家属宿舍182栋,44887平方米。建文职人员住宅114栋,22818平方米。市营住宅(新民小区址)有40栋,9185平方米。另将原博济工厂(嫩江宾馆址)中的11栋青砖瓦房4000平方米改造为日本人住宅。永安大街龙沙旅馆(市政府1号院址)、龙华路的太和旅馆(齐齐哈尔制药厂址)也为日本人住用。伪满铁路局建有南、北局宅。伪满电业株式会社在龙门街、铁东胡同、群英楼商店西、桥洞子发电厂前建有电业局宅。伪满洲中央银行在广信胡同、中学(齐齐哈尔师道学校)后街建有银行宿舍。
齐齐哈尔解放后,住宅建设以公建为主。大批职工住宅,都依靠政府、各机关、工厂、企业单位自建解决。1949~1952年,建住宅16.9万平方米。1953~1962年,公建住宅133.3万平方米,当时的住宅都是结构简易的平房,其中有50%是土平房。1963~1979年,公建住宅82.8万平方米,其中,砖瓦平房占70%左右。
从1979年起,公建住宅实行“统建”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动迁、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同年5月,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齐齐哈尔统建办公室”。1979~1980年,参加集资统建的单位110个,集资534万元,建住宅3.3万平方米。1979~1985年,住宅建设投资41728万元,建住宅282.7万平方米,皆为砖混结构多层住宅楼。水、电、暖设备齐全,各有独立的厨房、厕所、阳台。人均居住水平从1978年的2.73平方米提高到3.8平方米,楼房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从1978年的9%提高到35.19%。
私人建房 清代,地方民居住房多为草木结构,一家一院。光绪八年(1882)改建砖城时,居民住房有的改建为砖木结构、青砖瓦舍及四合院落。
中华民国时期,房屋建筑仍以土平房为主。官僚、资本家、地主的房屋,则多是砖瓦结构的平房,1932年,省城私人建房24000间。
齐齐哈尔解放后,市政府组织发动房主维修养护私房,以解决当时住房的紧张局面。1951年,城区规划出部分建房用地租给市民建房,年租出街基用地59856平方米,建房98l间。1953年,批准私人建房1855间,未经批准私建1938间。由各单位资助贷款12000万元(旧版人民币),建成自建公助房650间。1954~1962年,城区街巷庭院内建土简结构的平房2359间。
在建筑材料紧张时,市政府每年都下拨一定数量的专用指标,用于私人房屋的维修和养护。1961年,私人房屋维修18694户,790975平方米。1962年,私人房屋进行大小维修,解决倒塌漏雨问题达3万余间,占私房总数的50%左右。至1965年,共有976l户私建房主,修缮养护房屋20235间。
1966年,城区私人建房101000平方米;1976年291000平方米;1980年88000平方米;1981年85000平方米;1982年15000平方米;1984年191000平方米;1985年508000平方米。
1985年,城区尚有缺房户132669户,其中无房户24306户,不便户36733户(其中三代同室2897户,两户同室559户),拥挤户71630户(人均居住在2平方米以下的10936户)。
1949~1985年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居住面积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