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管理 地政管理 齐齐哈尔建城初期,土地为国有。康熙三十一年(1692)齐齐哈尔城区土地按东、南、西、北方位,由各旗分管。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始清丈齐齐哈尔街基,发给所有人证件。
中华民国时期,城区宅基地管理日趋完善。1919年6月,龙江县复丈省城街基,所有的宅基面积,均以此次丈量为准。1921年,龙江县和警察厅双方会订《省城街基的管理规则》,地面占用和建筑涉及市政建设管理时由警察厅管理。1937~1945年,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进行地籍整理(即土地清查发照)和不动产变更登记,建立土地登录簿和建筑物登录簿及地籍图。城区土地,按地籍的所在,划分为21个地籍街和城郊4个区。实测绘制地籍图,共5272个地号。其中有宅地4663个;沙坑、盐碱地345个;旱地67个;军用地33个;铁路用地5个;寺庙地24个;沼泽地9个;墓地118个;公园地1个;草原地7个。总占地面积63平方公里。对企业、社团公有地和私有地,经审定后发放了土地执照。产权人有中国人4015人,用地面积25013325平方米;外国人(日本人、俄国人)99人,用地面积881330平方米;社会团体用地面积l667378平方米;53个宗教单位,用地面积660699平方米;国有单位,用地面积29083038平方米。
1941年,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对城区土地实行“都邑计划”,将东树、玉堂街一带大量私人宅基地收归国有,成为日本侵略军用地。
1946年,市政府开始清查接收日伪房地产。清出公产639件,土地6万亩。同年5、6月间,市政府将近郊46508亩“日本关东军蔬菜地”分给892户农民。
1950年,市人民政府制定《齐市公有土地使用临时办法》,鼓励单位、个人租用公地建筑开发城市。1953年,共审批单位、个人申请建房907户,建房用地面积328850平方米。同时,市城建部门在规划区内,划出16块“群众建房指定区”。
1957年,市房地处将四、五类公有房产,处理给住户(计3640户,房屋6309间)。同时发放公有土地使用申请书。1958年,管理权下放到各区,列入市财政收入。
“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使用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个人圈地占院,在院内私建房屋;单位征地不用,多征少用,甚至变相出卖土地等违章事情屡有发生。1974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重申土地管理的法令、政策和办法。1978年,开始清理市区土地工作。规定民用宅基地的占用标准:长度不得超过5米,宽度不得超过住房的宽度。民用宅基地收费标准每平方米6分;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征收3角,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滞纳金。
1983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区私房管理和庭院用地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圈院、建筑房屋。
198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清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建立地籍档案,征收土地使用费,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到房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9月开始,对城区规划范围内各单位占用土地进行一次勘查测量,经登记明确权属后,发放土地使用证,至1985年末共发出土地使用证30本。
1985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宅基占用面积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
土地使用费 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黑龙江省垦务局规定,开始收房基照费收费标准:头等(市铺房)每平方丈60文;二等(住房)每平方丈40文;三等(菜园、墓地)每平方丈20文。后因园基价格过高,百姓无力交费,多不认领。同年,齐齐哈尔开辟商埠,商埠地号上等租龙银36元;中等24元;下等12元。
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黑龙江省政府民政司放土城外街基62360丈,每丈征收小租钱100文。翌年,省规定街园基租征收办法,街基分为三等:凡繁盛街市为一等,每平方丈每年征租银8厘;普通街市为二等,每平方丈每年征租银5厘;偏僻背巷为三等,每平方丈每年征租银5毫。
1926年,改订赋税规则,街基租分为三等。一等每平方丈收大洋1分2厘;二等每平方丈7厘3;三等每平方丈3厘;园基租每平方丈征大洋10毫。
1936年,伪满市公署规定市街宅地价格为三等;上等地每平方丈收小洋10~15元;中等地每平方丈收小洋6~10元。下等地每平方丈收小洋l~5元。住房地价每平方米最低收2角4分,最高收8角5分。
齐齐哈尔解放后,土地收归国有,禁止土地买卖。1950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齐齐哈尔公有土地使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收费标准。
1950年齐齐哈尔市公有土地使用收费标准一览表
注:单位为当时的工薪分。
同年,为鼓励租用土地进行各项建筑,规定了优待的办法:建楼房基地100~200平方米者,免租3年;建200~400平方米者,免租4年;建400平方米以上者,免租6年。建筑平房(砖瓦或铁顶者)基地在100~200平方米者,免租1年;200~400平方米者,免租2年;400平方米以上者,免租4年。
1951年10月,修订1950年制定的公有土地使用暂行办法。除明确城市公有土地的范围之外,对租赁公有土地的优待进一步放宽。修建楼房基地在100~200平方米者,免租5年;300~400平方米者,免租10年;400平方米以上者,免租15年。修建砖瓦房基地在100~200平方米者,免租3年;300~400平方米者,免租6年;400平方米以上者,免租9年;修建土平房一律免租6个月。公用土地使用分5等19级,按等按级收租。
1958年开始,市房地局将管理权下放到区房地科。市财政局将收费工作移交给区财政科。各区财政部门将土地使用费并为房地产税,由区税务部门征收,一直到1979年末。
1978年3月15日,市房地局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告》规定私人使用公有土地每月每平方米收费6分,准占面积以房屋两山取齐,房前5米为庭院,属于收费面积。
1977~1985年齐齐哈尔市土地费收缴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元、%
土地征用 齐齐哈尔建城初期,土地国有。后出现土地出租及商贾或地主私人占有的现象。至中华国民时期,仍存在少数人拥有土地的现象。1941~1942年,日本侵略者为实施“都邑计划”,强制拆除民房,低价收买土地。
50年代初,“南厂北迁”,齐齐哈尔城区开始扩建,为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相继颁布《齐齐哈尔市公有土地使用暂行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制定了征用土地的原则,“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须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1950年,省人民政府在宽宏街(第二医院址)修建专家招待所,动迁32户,拆除青砖铁盖平房48间,面积2300平方米。此处原为伪满第三军管区家属宿舍,土改时房屋分给群众居住。动迁安置方法是原房照作废,凭原照住新建的公房,不交租。同年,和平机器制造厂在龙华路北侧(火星文化宫地段内)修建生活住宅区,占地19000平方米,拆除房屋159间。其中私产108间,公产12间,单位自管产39间。因扩道拆除房屋54间。
195l~1955年,共征用民地1774万平方米,拨出公有土地3777万平方米,动迁住户570户,拆除房屋2954间。
1955年,市房地局制定《拆除房屋补偿费计算表》。对拆除房屋按其基础、墙体、房盖、防寒棚、室内天棚、地板、墙壁抹灰等项目及构造、使用建材品种的不同,分别作价。1956年,征用的土地,除重点工程的增建扩建外,其余均为住宅建筑。共批准122个单位,总计拨出土地3776588平方米(农田2886300平方米,青苗和菜地300000平方米),拆除房屋32620平方米,163l间。城郊农村房屋8040平方米,402间。动迁住户1642户(农业户204户)。
1958年,141个建设单位征用土地5384亩。1959年,共有222个建设单位,征用土地7561亩,拆除房屋1728间,动迁947户。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颁布《齐齐哈尔市建设用地的几项原则规定》。规定凡因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拆除房屋(不分结构),按实际拆除面积,由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80元补偿;征用土地由建设单位按建筑密度支付补偿费,密度在25%~30%的,每平方米80元;但属城市规划需要指定空地,可按建筑密度10%~15%的标准支付。同年,完成动迁271户,单位8户,拆除房屋8580平方米。其中:永定街、商埠路的下水工程和市容整顿拆除的房屋3464平方米,动迁住户90户;龙江饭店工程(北方旅社),拆除房屋5116平方米,动迁住户181户;危房拆除3674平方米,动迁安置住户122户。
1976~1978年,动迁工作发展较快,动迁安置住户734户,拆除房屋24054平方米。
1979年,国家第一次拨给齐齐哈尔市住宅建设投资。同时,地方中、省直各大企业也开始大量建设住宅,旧城改造、基建用地动迁任务增加。市革命委员会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区建设动迁管理暂行办法》。同年,拆除房屋30523平方米,动迁住户979户;还改造了南市场棚户区、解放门西侧的坤顺街等。1980年,拆除房屋48567平方米,动迁住户1306户。
1982年,市人民政府颁发《齐齐哈尔城镇基本建设用地动迁安置暂行规定》。1983年,省人民政府下发《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1985年,市房地局转发《黑龙江省房屋评价交易和拆迁补偿标准》。
1981~1985年,兴建开发了新民街、胜利街、安顺路、建工委街、永定街、商埠路、南大街等处的住宅小区,共拆除房屋9万余平方米,动迁住户2250户。1983~19852F,城市改造、扩道拆迁了龙江饭店、中心广场、龙江路、市府路等处,共动迁住户444户,拆除房屋建设面积12415平方米;网点56户,房屋建筑面积lO77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