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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第二章 综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康熙二十年(1682)开始,齐齐哈尔财政收支由将军衙门和省财政部统一管理。
  中华民国初期,开始有自筹收入。
  沦陷时期,执行伪满中央和省的财政法令、法规和制度。1938年省下放给地方部分财权,实行地方费税法,地方除分得国税和附加税外,还有独立税源。
  1946年,齐齐哈尔市政府成立后,实行各自独立,自筹自给的财政体制。1947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统一财政的决定,将地方税收和企业收入等上收到省,市的各项经费支出靠省拨款解决,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年,国家把财政管理权限全部集中到中央,市财政只有少量的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地方支出主要靠省拨给。
  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市财政收入有地方税、市属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及各项税收附加。1952年,增加国税分成收入。1953年,国家把原来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改为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1956年,原由省直接管理的公私合营企业的投资和中等学校、报社、电台、医院等项经费的支出交给市级财政管理。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年终结余由地方安排使用。上解比例为60.4%,留成比例为39.6%,留成比例3~5年不变。但由于受经济工作中的高指标、浮夸风和瞎指挥,造成财政虚收,管理失控,致使“以收定支”的体制只执行1年。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除中央和省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外,其他各项收入全部列入地方财政;在支出方面除中央和省直接办理的各项支出外,全部由地方管理。在收入下放的基础上实行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上解比例为84.24%,留成比例为15.76%。
  1961年,实行“收支定额,比例分成,地区调剂,超额奖励,一年一定”的体制。1962年,国家把原下放给地方的中、省直企业上收。地方各税、集市交易税和其他收入等3项定为地方固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和企业收入均采取比例分成的办法,解留比例调节为上解70.99%,留成29.Ol%。1963年,省将房地产税全部下放给地方,作为城市维护费。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体制几次变动。1966~1970年间,基本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其中,196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1970年,又规定城市房地产税参与总额分成,当年上解比例为83.1%,留成比例为16.9%。1971年,国家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办法。随着部分中、省直企业下放给市管理,省对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收入方面,对小钢铁、小化肥按吨给予定额补贴,农场实行盈亏包干的办法,在支出方面,除企业流动资金、下乡安置费外,统由市里自行安排。根据核定的收支,解留比例定为上解81.2%,留成18.8%。1972年,省对地方留成比例低于30%的将超收部分另加20%的留成,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地方使用。
  1973~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1974年,齐齐哈尔市固定分成比例为2%。1975年,又确定超收分成比例为30%,地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机动财力,3年净结余566万元。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确定齐齐哈尔市增收分成比例为35%。1979年增加到50%,4年净结余962万元。
  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齐齐哈尔年收支包干基数为固定收入828.3万元、调剂收入10925.2万元;支出5237.4万元,收支相抵,上解比例占59.64%,留成比例占40.36%,5年不变。
  1985年起,改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市财政固定收入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盐税、税款滞纳金,以及其他收入。省、市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中央和省级工交企业(不含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和煤炭系统的厂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市财政留成比例为50%。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市场煤价差补贴;中央和省其他系统企业以及市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农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的利润;市外贸、合资、外资企业的工商税、调节税、所得税和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给地方。省核定齐齐哈尔市本级收入包干基数为11765.3万元,支出基数为6741.7万元,收入上解比例为42.74%,留成比例为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