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与监督 预算管理 宣统二年(1910),黑龙江试办省地方预算,翌年试办部预算,开始建立预算制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执行,支出不得挪用和超支,如必需挪用时不得超过原数的20%。追加预算必须呈报批准。
中华民国初期,陆续编制一些年度预算,表面看这些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实际上预算多是估计数,除地方财政预算外,另有未列入预算的岁入和岁出。财政制度不完善、不稳定。
沦陷时期,1932年地方建立市级财政,开始有独立的预算,陆续划分“国家”“地方”收支;制定了地方税根本法和地方会计规则,实行严格的预算制度。1935年以前,地方财政没有自主权,执行伪满中央颁布的法令、法规。1937年以后,市公署按照伪满中央和伪满省公署的法令、法规相应制定预决算和会计规则,制定了各项收入、支出管理条例及财政监督规则等财政管理制度。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齐齐哈尔解放后,从1946年9月1日起市财政实施预、决算,但各项制度尚不完备。1947年11月,嫩江省政府颁布《关于收支预决算制度决定》,地方财政正式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制度。为防止预算受物价波动的影响,1949年和1950年的预算、决算均以粮食为本位折合现金计算。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改以货币为本位。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预算管理。1955年,制定《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59年,贯彻“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有余上缴”的管理原则。
50年代后期,地方财政为保证预算的有效执行,开始控制社会集团的购买力。先后实行了计划管理、指标控制、定点供应、使用专用发票以及专项审批等管理办法。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和财政发生严重困难,为平衡财政预算,控制货币投放,稳定市场物价,采取冻结存款、清理资金的措施。1961年始,先后3次进行冻结存款、清理资金工作,加强了对财政的管理。196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地方财政单独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一律纳入预算作为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仍属地方机动财力;实行总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必须将本单位收入和预算拨款的收支全部列入本单位的预算。1964年起,国家重新给予地方预算调剂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收可以多支,短收则压缩支出,地方自求平衡。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有了较大的财政自主权。预算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981年,执行《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财权不变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1982年,制定了《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计划、自收自支三种管理形式。
1954~1985年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①含预算外企业收入735万元。
②含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3846万元。
1985年齐齐哈尔市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分类一览表
企业财务管理 1946~1950年,由于国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发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弥补。
为贯彻经济核算制,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52年,中央财经委员会制定《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企业完成任务后,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3.5%,从超额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商业、粮食、外贸及供销等企业完成任务后,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从超额利润中提取8%的奖励基金;无计划利润和有计划亏损的企业,比照前列各类提成比例,分别从计划降低成本中提取计划奖金,从盈余或减少亏损部分中提取超计划奖金;无计划降低成本额则不提计划奖金,只按实际盈余或减少亏损额提取超计划奖金。
1958~1961年,对企业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1958年1月,在全市地方国营工业、建筑安装企业中试行《齐齐哈尔市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分成试行办法》。1959年,省商业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企业利润分成的办法。
1962~1968年,工业、交通、建筑、城市公用等企业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在完成下达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新产品、精减 职工后的工资总额、成本降低、资金周转、上缴利润等六项指标之后,可按计划工资总额的3.5%提取奖励基金。
1969~1977年,各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费合并提取的办法,按工资总额的1l%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不再在利润中提取和抵扣。
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其中商业系统利润留成,按照省财政局、商业局制定的《商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商业部颁发的《饮食服务行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执行。
1980~1982年,实行利润(亏损)包干和超额(减亏)分成的大包干办法。1980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和省制定《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减亏分成办法》,在各行业中试行。1980年6月,对企业主管局实行超计划上缴利润分成和财务包干的办法。全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农牧、物质等304户企业普遍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分成和财务包干。1982年,市财政局拟订《齐齐哈尔市1982年财务包干办法》,规定了工交、商业、服务、供销、农牧、水产、建筑、公用等企业的利润(亏损)分成和财务包干的具体办法。
1983年1月,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地方预算内工业企业1983年财务包干方案》。
1983~1985年,实行利改税办法。198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供销、物质系统的大、中型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盈利企业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以上缴利润或交纳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按核定的留利标准留给企业。1984年10月,各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到完全以税代利。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旧中国,齐齐哈尔行政、事业单位均为统收、统支单位,没有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解放后,凡是没有收入或收入全部上缴以及不实行以收抵支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凡有事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收支差额列入国家预算。
1949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各预算单位的经常费预算,经财政科审查后,由市长签字报省。决算须根据预算结果编制,无预算的决算不予核销。1950年以前,齐齐哈尔市各机关、团体的经费开支,均由省统一核定。
1961年4月,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控制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1964年,对库存现金、职工外借款、差旅费做出规定;库存现金执行银行规定限额;暂存款一律收帐,不准有帐外现金,杜绝白条子顶现金;职工借款,只能向互助会借,原则上不准借占行政费,借用数额最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50%,并于当月扣回;预借差旅费,公出返回后3日内报销。
1975年8月,市直属机关行政经费实行按实核定与定项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年度工资预算;公用经费实行定项总额包干,超支一律不补,结余继续留用。
1980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以人员编制、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和合理的经费定额为依据,在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前提下,结余留用,并可从中提取6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1983年10月,对包干办法做了改进,重新审定包干基数。
1984年,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费规定: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开支,超编人员不核给经费;公用经费按1983年的实际支出压缩15%,在核拨经费时一次扣回,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控制差旅费开支,精简会议,清理职工欠款,进一步整顿小汽车编制。
1985年4月,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支出的审批程序为:机关的正常经费在年初确定的年度收支预算范围内由市财政局按定员、定额和有关经费包干标准,一次核定到位。凡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需报市财政局核准经费,会后编报决算。各预算外的一次性维修费直接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经财政局调查、提出意见后,报请市长审定。
监督 齐齐哈尔解放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政监督职能部门。1936年,伪满民政部制定《地方财务监察纲要草案》,规定监察事项有县、市状况;分科执掌与事务处理;各种行政设施;营造物及财产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出纳及现金保管;财政状况;赋课及纳税情况;帐簿管理等。
齐齐哈尔解放后,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法令、制度和开展财经纪律检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1953年,市财政科检查8个企业、5个行政事业单位,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挪用资金4起285742万元(旧版人民币);贪污7起72263万元;损失浪费10起137163万元;占用公款7起1420万元。1954年,市财政局设立监察室(监察科)。1957年,财政局对36家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共查出52起案件,查出违纪金额108.3万元(人民币)。“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监督工作一度遭到削弱和破坏,1979年,市财政局恢复财政监察科。1981年和1982年,在财经纪律大检查中共查出违纪金额2498.9万元,其中省级企业1100万元,市属工交企业1398.9万元。1983年末,设立市审计局后,撤销了财政局的监察科。1985年,市财政局再次组建财政监察科。同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外汇大检查,抽查29754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5334.9万元,应入库3068.3万元,已入库2830.8万元,占应入库金额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