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税 清末,省城齐齐哈尔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所征收的税款全额上解。
中华民国时期,1914年5月,省会警察厅征收新捐(杂捐附加捐)补充警政和事业经费,是省拨经费以外的一项重要收入。齐齐哈尔开始征收的新捐有车捐、房捐、妓捐等13个附加捐目,年收入万余元。1919年,征收捐目增加到32个,征收额达6.2万元。以后征收捐目略有变动,年征收额有增有减。1921年降到4.5万元,1930年又增至24.6万元。
齐齐哈尔沦陷初期,沿用中华民国时期的税制征收杂捐。其中,市税是市财政的重要收入。1935年,纳入市财政收入的有国税附加税(营业税附加捐、矿业税附加捐按国税课税额的50%征收)和地方税(地捐、房捐、产别捐、杂捐)。当年,征收市税8.2万元。1943年,地税变革为国税附加捐(事业所得税附加捐、地税附加捐、家屋税附加捐、游兴税附加捐)、分与税、市民捐、杂捐(增加了不动产增价捐、畜犬捐、佣人捐、电灯电热捐)。征收额增到225.2万元,比1934年增长18.4倍。
齐齐哈尔解放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工商税收的税目、分成办法、分成比例随着财政体制的调整而不断地变化。
1946年6月1日,嫩江省政府规定实行统税,税捐款全部上交省库。1947年12月,统一执行东北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条例,至1950年市财政没有税收收入。
1951年,省将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5种地方税,以及各项税收附加,全额划归市财政。1952年,又增加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同时,将货物税、工商营业税给市留成13%,特产税留成70%。
1957年,工商税收449万元,比1951年增长4.17倍。1952~1957年,工商税收入平均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1%。
1958年9月,省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有市属企业工商统一税和地方税。从1959年起,将全市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全部税收划归市级财政,使财政各项税收大幅度增长,1960年达到9375万元,比1957年增长19.9倍。1958~1960年工商各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8.6%。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2年工商各税收入减少到5277万元,比1960年降低43.7%。1966年达到7929万元,比1962年增长50.3%。1961~1966年,工商各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91.1%。
1966~1970年,省在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试行工商税。1971年,停止征收工商统一税。1976年,工商各税收入ll177万元,比1966年增长41%。工商各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5%。
1985年,把20多种工商税纳入市财政收入。作为市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盐税及税款滞纳金。省市共享收入有:中央和省级工交企业(不含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和煤炭系统的厂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市财政留成50%。市县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中央和省其他系统企业以及所属市、县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市、县外贸、合资、外资企业的工商税、调节税、所得税全部留给地方。1985年,收入24066万元,扣除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比1976年增长89.4%。1977~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8.4%。
1951~1964年齐齐哈尔市工商税收一览表
1965~1980年齐齐哈尔市工商税收一览表
1981~1985年齐齐哈尔市工商税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