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1931年以前,作为国税上解。齐齐哈尔郊区面积较小。对土地征收的税捐,只有街、园基租,作为国税上解。
沦陷时期,街、园基租收入改为地税,仍然上解。同时,征收地税附加,纳入市财政收入。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称公粮。1947年,公粮代金为3108.9万元(东北流通券)。
1951年9月,公粮改称农业税,仍以征粮食为主,计税面积13.2万亩。齐齐哈尔征收的公粮,均为国库收入。1954年以后,农业税收入,市与省实行按比例分成。1958年,市财政农业税分成收入47.3万元。
从1959年起,农业税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1984.年,根据黑龙江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芦苇开征农业税,税率为9%,按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征收,所征税款作为市财政收入。1959~1985年,农业税入库总额4202万元,年均148.9万元。1985年,农业税计税面积136.6万亩。
1951~1985年齐齐哈尔市农业税(公粮)征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