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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税种

第一节 税制、税种


  税制 雍正年间,地方只征收牲畜牛马税。嗣后,陆续开征当课、杂税和官房租。光绪十一年(1885)以后,税捐增加,实行一物一税,税制比较混乱。光绪三十三年(1907),黑龙江统一税制,将各种税捐由多部门征收,改为除田赋外,均由税捐局征收,统一了征收的办法、征管制度和税率。
  中华民国初期,仍沿袭清末税制。1914~1928年,军阀混战,财政拮据,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税捐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先后进行了3次税制修改。1914年,中央财政部制定《国税与地方税税法》草案,将税目划分为国税与地方税,分别由财政部和地方首长管辖。1926年,将粮税、粮捐改为买卖一次征税一次;油税按不同品目,征收不同率税;开征商业营业牌照税。1928年,设销场税。3次修改税制后,国税增加了印花税、烟酒专卖费、商业营业牌照税和销场税。地方捐、费比清末增加近20种。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为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统一强化税制。自1932~1936年,又进行了3次税制整理。1932年,第一次税制应急整理,将原属中央和省收入的税捐统划为“国税”,少部分为市(县)地方税,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界限。第二次暂行税制整理以部分“国税”附加税为主,加征地方杂税。1936年,废止统税法,制定单一税法,地方税法、新契税法、烟税法。新开征勤劳所得税,自由职业税,新设家屋税,废止房捐。1941~1944年,伪满政府为满足日本帝国主义扩充军费的需要,连续4次强行战时大征税,新设事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特别卖钱税、通行税、油脂税、清凉饮料税、交易税8种税;修改卷烟税、酒税、烟税、出产粮食税、家屋税、事业所得税等6个税法,全面提高税率,使人民税收负担更加繁重。
  1945年12月,嫩江省政府公布废除伪满时期的“国税”14种,地方税16种,实行暂行税制。暂行征收省税9种,地方捐8种。1946年6月,嫩江省政府为平抑物价,稳定金融,保护工商业发展,制定统税、货物税、营业税暂行条例。1948年东北解放,地区所有税法均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制订颁发,并废除各省制订的税法。为保护解放区经济的发展,促进物资的交流,制订了产销货物税税法、进出口物资管理及课税办法、营业所得税和工商所得税暂行条例。
  1949年,各地实行区域性税制,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平衡。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规定全国征收14种税,并相继公布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确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齐齐哈尔从建国初期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1953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工商税制进行修正。实行修正税制后,地方征收商品流通等税11种。
  1958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税收制度在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采取“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方针。在此期间,征收工商统一税等7种。因征收范围缩小,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对已简化的税制,再次简化合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进一步削弱了税收的调解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现行税制进行调整和利改税的重大改革。1983年,实行“利税并存”的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和调解税。1984年,实行“以税代利”的第二步利改税。除对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因无税源未开征外,征收产品税等18种。由过去比较单一的税收结构,改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经济的税收体系。
  税种 雍正十二年(1734),地方开始征收牲畜牛马税。道光元年(1821)开征杂货税。同治四年(1865)又开征烟、酒、油、麻等4种税,统称杂税。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黑龙江省征收的税捐有30多种,地方征收的税捐有粮食税、木税、山货皮张税、牲畜税、烟酒税、油税、豆饼税、麻税、靛碱税、卤硝税、鱼税、当课、牙贴税、斗秤课、百货-成捐、烟土税、洋税、契税等18种。此外,尚有地方捐费10余种。
  中华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军政费用支出不断增加。黑龙江省为增加财政收入,除对清代税种照征外,将木税改征木植税,洋税改征鸡蛋、牛肉和猪羊肠税,同时又新开征印花税、烟酒特许牌照税、商业营业牌照税和销场税等4种,并将牲畜税和烟土税划为地方收入。在齐齐哈尔征收的国税达20种,地方捐30余种。其中,除清末征收的车、船捐和房捐等10多种外,又新增加赌捐、货床捐、门头捐和澡塘捐等18个捐目以及警察厅征收的警费、学费和三费垧捐(地方衙门勘验、招解、缉捕3项经费)。
  1932年3月,伪满政府成立初期,沿用旧税制。1934年,陆续颁布各项单一税法,税种不断增加。特别是在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先后4次进行大增税,不断增加税种,提高税率。至1945年8月齐齐哈尔解放前夕,征收的国税有30种。在齐齐哈尔征收的国税有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家屋税、地税、出产粮食税、矿业税、禁烟特税、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卷烟税、烟税、统税、油脂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印花税、交易税、契税、不动产登记税、商业登记税23种。地方税捐有24种之多。
  同年12月,嫩江省政府废除伪满时期的“国税”14种,暂行征收事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酒税、烟税、不动产登记税、地税、契税、家屋税、游兴税9种省税。废除地方税16种,暂行征收市民捐、不动产增价捐、不动产取得捐、屠宰捐、渔业捐、碱捐、牲畜捐、车捐等8种地方税。1946年6月,为减轻人民负担,发展地方经济,废除各种苛捐杂税,制定“单一”“便民”合理负担的税收条例。统一了税目、税率,确定省税征收事业所得税、契税、酒税、烟税、粮食税、油脂税、迷信品税、清凉饮料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特产税等11种。齐齐哈尔市暂行征收地方税捐8种,但实际只征收屠宰捐、牲畜捐、快马车捐3种。同年9月,嫩江省政府重新制定税制,齐齐哈尔市先后开征的省税有统税(酒类、油类、面类、机器卷烟、火柴、清凉饮料)、产销统税(迷信品、烟、皮毛、木材、卤碱、盐硝、鱼、牲畜)、货物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等9种。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征收税14种。同年,齐齐哈尔执行新税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先后共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棉纱统销税、盐税、利息所得税等11种。1953年,实行修正税制后,齐齐哈尔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和盐税等11种。1958年,简并税制后,齐齐哈尔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盐税等7种。
  1973年,进一步简化税制,将企业应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与个体经济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其他单位与个人征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地方税。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税制进行重大的调整。1983年实行“税利并存”,1984年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至1985年末,地方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奖金税、建筑税、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补征)等18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