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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以税还贷

第五节 以税还贷


  1980年8月9日,国家财政部对以税还贷规定,凡国营、集体企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措施贷款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不足时,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以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销售税金归还。
  齐齐哈尔市从1980年实施以税还贷,按照财政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至1985年末,先后对25户国营企业、5户集体企业实施以税还贷。银行贷款金额:外币371.6万美元,人民币8450.9万元。其贷款项目投产后,按照规定,对新产品销售的税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3946.9万元,使企业增加产值48623.1万元、利润2489.6万元、税金1116.9万元。1980~1984年,银行在齐齐哈尔啤酒厂投放贷款620万元。自贷款项目投产后,经税务机关批准,以新增税金减免455万元偿还了银行贷款。

  1980~1985年齐齐哈尔市以税还贷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