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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公司


  1914年10月,上海金星人寿保险公司在齐齐哈尔设立分公司。这是齐齐哈尔出现最早的一家保险机构。1915年5月,上海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在齐齐哈尔设立分公司。嗣后,又有几家保险公司在齐齐哈尔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人。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伪满政府对保险业采取限制方针,使华资办的保险公司仅剩华安合群保寿公司一家。1938年,伪满政府成立满洲火灾保险协会,颁布《满洲国保险法》。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伪满保险机构全部关闭。
  1945~1954年,齐齐哈尔市所有的保险业务均由当时的东北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营业部直接办理。
  1954年8月,黑龙江省和松江省两省合并,在原黑龙江省保险公司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齐齐哈尔市支公司(简称齐齐哈尔市保险公司),受 省保险公司和市财政局双重领导。在昂昂溪和富拉尔基两区设立保险代理处。1955年,省保险公司调整干部管理权限,齐齐哈尔市保险公司除经理、副经理仍归省保险公司管理之外,其他干部交市政府管理。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保险工作管理制度》规定,市保险公司脱离财政部门,改由市人民银行领导。12月,齐齐哈尔市保险公司撤销,部分人员并入市人民银行,以维持原承保业务,不再办理新业务。
  1980年1月28日,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归市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6月,齐齐哈尔市保险公司脱离人民银行领导,成为由保险公司直接领导的经济实体。
  1985年1月,嫩江地区保险公司与市保险公司合并,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齐齐哈尔市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