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四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4年,齐齐哈尔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由市人民银行在五区四街联合村、榆树屯区大民村各建一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1955年末,市郊17个乡均建信用社,实有职工28人,入社农民1.8万人,股金为5.6万元,人、财、物统归市人民银行管理。1957年,人社农民增至3.3万人,股金增至9.2万元。
1958年12月20日,乡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并,下放给当地人民公社领导,改称人民公社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银行的基层机构,初期信贷资金和财务核算仍归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来也下放给人民公社。1959年6月,市人民银行收回下放给人民公社信用部的管理权,全市原有57名信用干部转制为银行干部,对外挂“银行农村营业所”和“公社信用部”两块牌子,银行、信用社用一套帐目统计盈亏。至1963年底,市区仅有华安信用社办理农村信用业务,其余信用社已陆续并入银行营业所。
1964年初,市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整建,全市整建信用社14个,在生产大队整建信用站131个。1966年8月末,将瑞廷、共和、哈拉、大民、水师、卧牛吐等6个公社银行营业所改为信用社,代办银行业务。其后,又陆续恢复建华、龙沙、铁东、昂昂溪、富拉尔基、华安、梅里斯、雅尔塞、莽格吐、边屯等10个信用社、86个信用站。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多数信用社管理混乱,陷入亏损局面。
1979年后,各个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市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
1983年8月,市农业银行对下属17个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建立12个理事会和监事会,按“小型多设,深入农村,接近群众,经营灵活”的要求,整建86个信用站。年末,17个信用社全部实行划分帐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1985年,齐齐哈尔市与嫩江地区合并,原地区中心支行所属11个县的农村信用社和市支行所属7个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同归属于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年末,全市共有农村信用社192个,信用站1854个,储蓄所82个,信用干部2746人。其中,市区有信用社17个,信用站161个,储蓄所21个,信用干部2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