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东北银行齐齐哈尔支行对175户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各受管单位的现金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并规定每月底向银行提报下月现金收支计划。公与公之间往来不准使用现金,推行转帐支票结算方式。1951年上半年,在银行总收入中,转帐结算占81.5%,现金只占18.5%;在总支出中,转帐结算占82.97%,现金占17.03%。1953年下半年,银行对农村供销社逐步实行现金管理。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撤销现金管理机构,实行储蓄、信贷和货币管理三员合一,致使现金收支出现无人管理的状态。1959年,银行现金支出总额23472万元,比1957年增长14.3%。
1962年10月,市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集中统一,严格货币发行的规定》,对226个重点货币管理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35%的单位超过库存限额保管现金8.2万元;现金坐支单位占25%,坐支现金17.3万元;部分单位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用于不合理支出现象也比较突出。为纠正现金管理偏松的问题,银行重新核定机关、团体、企业、部队、学校等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恢复企业的销售现金及时送交银行的制度,很快扭转了现金管理杂乱无章的局面。年末,回笼货币1712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比检查前减少27.3%。
从1966年下半年起,银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和企业财会管理制度遭到破坏,银行虽堵住一些不合理支付的现金,但各单位通过坐支销货款、套取现金等方法,现金支出大量增加。
1979年,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现金管理工作也相应地有所改进,将管理工作重点转到组织货币回笼和为“四化”建设筹集资金上来。年现金总收入54066万元,比上年增长22.8%,其中商品销售收入现金34326万元,比上年增长17.3%。
1980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人民银行作出《关于放宽政策搞好银行工作的决定》。放宽对现金使用范围和异地携带现金的限制,只要对经济开放有利,对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有利,即可支付现金。
1983年12月,市人民银行对实行独立核算,并在银行单独建户的经营承包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农村承包户出售农副产品时,结算方式可自选。
1985年9月至12月,市人民银行组织各家专业银行进行两次现金管理大检查。共检查6057个单位,发现4864个单位存在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问题。其中,擅自坐支收入款的单位有1405户,占检查户数的23.19%,坐支金额51.5万元;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单位有1224户,占检查户数的20.2%,套取金额21.6万元;其他如超过库存现金限额保留现金、出借或出租帐户等问题也很严重。为此,各家银行充实与加强了货币管理工作队伍,恢复现金审查窗口,坚持进行外部检查,使一度放松的现金管理工作又得以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5月,市人民银行对齐齐哈尔市所有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到银行支取工资时,要填写职工工资结算表,银行据实监督支付,并于月终逐级反映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1961年4月,实行工资基金使用编审制度。当年全市支付工资总额(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20434万元(含12个县),比1960年减少l435万元。1962年9月,实行工资基金分户管理,采取分项计划、分项考核、按季分月监督各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年支付工资总额11635万元,比省批12720万元的指标少支付1085万元。
1965年10月,简化工资基金管理方法,将分项管理改为总额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受到干扰,当时在批判“修正主义管、卡、压”的口号下,银行对各单位工资基金放松了窗口审核和外部检查,工资支付量逐年增加。1967年,国家工资支出12549万元,到1971年末,国家工资支出增至14732万元,比1965年末增加2415万元,增长19.6%。1972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制定《黑龙江省劳动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劳动工资政策、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监督。市人民银行、建设银行组织各办事处(支行)对各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发放工资管理手册,各银行内部建立工资管理底卡,设立工资审核窗口,严格按计划监督工资支付。1974年,银行除严格控制工资基金外,还要求各受管单位的职工在调出、调入时必须带工资划转指标,银行据以核增或核减单位工资总额。从而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对稳定金融、稳定物价、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1977年,市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对无计划、超计划的工资支出一律拒绝支付,并向当地有关领导部门和上级进行报告。
1984年,银行对工资基金管理放宽。对放开经营的国营企业,工资支付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有权实行计件、承包等多种工资形式;商家所雇佣的挑选、整理商品人员的工资,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支取加班加点工资,不再经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全民企业支取奖金不再履行审批手续,银行按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奖金总额支付。
1985年9月,国务院下发《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各专业银行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按新办法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同年,市区职工工资及奖金支出总额81934.万元,比1977年增长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