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信贷
第五章 信贷
第一节 工商信贷
国营工业贷款 1950年1月,东北银行齐齐哈尔市支行开始向国营工业企业发放短期周转贷款,即流动资金贷款。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营工业贷款余额年平均增长率为70.3%。1957年,市区国营工业贷款余额达4192万元,重点支持了钢铁、机械、电力、水泥、车辆、机床等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此外,还支持一些新建、扩建的轻工、建材、塑料、电子等工业生产的发展。
1958年“大跃进”中,银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只讲服务,不讲管理和监督。提出“生产什么支持什么,需要多少贷多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贷”的口号,造成信贷资金管理失控,贷款直线上升。同年,市国营工业贷款余额达10440万元,比1957年增长1.5倍;到1960年,市国营工业贷款猛增到57374万元,比1957年增长12.7倍,造成信贷资金占用多,周转缓慢。1961年6月,对国营工交企业再次进行清产核资,共清理收回被挪用流动资金2793万元。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仍达34650万元,比1957年增长7.3倍。1962年末,国营工业贷款23450万元,比1957年增长4.6倍,而国营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只有13%,贷款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工业产值的增长速度。
1963年,对一些盲目上马的工厂实行“关、停、并、转”。同时,银行加强了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12755万元,比1962年下降45.6%,工业总产值只上升了11.2%。1965年,国营工业贷款余额13875万元,比1962年下降40.8%。工业总产值为85243万元,比1962年增长78.8%。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贷款又一次失去控制。1970年底,被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达l397万元。到1976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高达3.98亿元,比1966年增长137%,产值11.28亿元,比1966年只增长13%,再次出现贷款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产值增长速度,资金使用效益下降。
1979年以后,各家银行把贷款投向转移到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上来,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贷款以重点支持轻纺工业、增加日用消费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及工业调整产品结构所需的资金为主。同年,轻纺工业贷款占全部工业贷款的比重由1978年的14.6%上升到18.3%,贷款与产值的比例由1978年的l:4.5提高到1:4.7。
1983年7月,实行对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压缩不合理占用,贷款余额有所下降。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5l490万元,比1982年下降O.22%,工业产值增长了11.4%,企业经济效益也随之有所好转。
1985年,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互相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后,紧缩银根,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实行按季掌握贷款的发放,改变了过去敞口供应资金的办法。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80327万元,比1984年增长了20.35%,产值达到294547万元,比1984年增长37.52%,出现产值的增长高于贷款的增长。定额流动资金周转速度比1984年加快1.4天。
集体、个体工业贷款 清末,地方金融机构均向私营工业企业发放贷款。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齐齐哈尔的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和华俄道胜银行也向私营油坊、火磨等发放抵押、担保和信用贷款。
1946年齐齐哈尔解放后,为支持工业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嫩江省银行和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贷款。1951年,对私营和集体工业贷款余额达36亿元(东北流通券)。
1953年,贯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银行贷款主要支持私营工业企业完成国家订货任务,支持农机具的生产。年末,贷款余额15.6亿元(旧人民币)。1954年,贷款余额30.2亿元,产值增加到324亿元。1956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完成,银行对公私合营企业贷款达172万元(新人民币)。
1958年,由于盲目建设,企业资金占用过多。1962年末,集体工业贷款余额达l739万元,比1957年增加1603万元,而集体工业产值却比1957年减少1284万元,贷款效益明显下降。
1963~1965年,银行对集体工业贷款开始加强控制。1963年末,贷款余额1217万元。1965年,降到727万元,年均下降19.4%。
1969~1976年,集体工业贷款大幅度持续增长。其中,1976年贷款余额达2297万元,比1969年增长187%。
1979年以后,为支持集体工业发展,增加贷款种类,放宽贷款条件,使集体工业贷款逐年上升。年末,贷款余额2914万元,比1976年增长26.9%。1980年以后,为支持个体经济发展,各银行对一部分经营条件好,效益较佳,并有还款来源的个体业户也给予贷款支持。
1985年末,市区集体工业贷款余额9804万元,个体工业贷款余额8万元。
国营商业贷款 1949年,齐齐哈尔市的东北一级直属国营商业、贸易、粮食等企业的贷款,统由东北银行总会计局拨给。
1950年,银行对国营商业贷款额达18971.5亿元(东北流通券)。1952年,国营商业贷款余额5346亿元(旧人民币),占银行全部贷款的70.8%。1953年,银行对国营商业按进贷计划或按批准的借款计划供应信贷资金。年末,贷款余额10988亿元。
1955年,齐齐哈尔市银行执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开办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结算贷款和大修理贷款业务。1957年末,国营商业贷款余额8087万元(新人民币)。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国营商业贷款受“大购大销”的影响,资金需要量猛增,信贷原则受到冲击。银行对资金不讲管理,敞开供应。1959年末,国营商业贷款余额14935万元,比1957年增长84.7%。1960年末,国营商业贷款余额30687万元,是1957年的3.8倍。由于贷款增长过快,企业盲目进贷,造成贷款物资保证不足。
1962年,加强信贷资金计划管理,除商业部门采购农副产品需要增加贷款外,其他一律只减不增。年末,国营商业贷款余额18455万元,比1960年和1961年分别下降12232万元和3677万元。1963年,坚持执行“紧中有活,以紧为主,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办法,严格信贷管理。年末,商业贷款余额13152万元,比1962年减少了29%。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营商业信贷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贷款连年突破国家计划,大量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197l~1975年,国营商业贷款逐年增加,至1975年末,贷款余额23614万元,比1970年增加6135万元。
1979年,银行对国营商业信贷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管理原则。年末,贷款余额29722万元,比1978年下降3836万元。资金占用量下降,库存结构渐趋合理。1980年,对国营商业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年末,贷款余额31818万元。1981~1983年,国营商业贷款逐年增加,1983年末,贷款余额39343万元。
1984年,国营商业贷款业务由工商银行承办。同年,对国营商业贷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同时开办第三产业贷款、服务业设备贷款等新的贷款种类。1985年末,市区国营商业贷款户达到688户,贷款余额40184万元,实现商品销售总额215080万元,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67004万元,每百元商品销售额占流动资金31.15元,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15天。
粮食贷款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银行对粮食企业贷款数额不大,含在商业贷款之中。1952年开始,粮食贷款单列。同年,银行发放粮食贷款643亿元(旧人民币)。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银行实行“哪里买粮,哪里付款”的资金供应原则。年末,贷款余额l780亿元。
1955~1961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贷款分为预付放款、粮食储备放款、结算放款和特种放款。市行所属其他行、处把下借上转的做法改为拨付预付款办法,保证了购粮资金的及时供应。1961年末,粮食贷款余额1539万元,比1955年增长279%。
1962~1965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部《关于<人民银行办理粮食商业贷款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粮食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和存贷分户管理的办法。1965年末,粮食贷款余额1640万元,比1962年增长5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食贷款工作受到干扰,曾一度实行“存贷合一”的办法,放松了管理,粮食企业挤占和挪用流动资金比较严重。年末,贷款余额2972万元。
1979年,对议价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年末,贷款余额3191万元。
1985年,信贷资金紧张,需求量较大。为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需要,对粮油贷款实行专项指标管理。年末,粮食贷款余额1亿元。
外贸贷款 齐齐哈尔早期的外贸贷款,主要被华俄道胜银行所垄断。
沦陷时期,齐齐哈尔的外贸贷款业务主要由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操纵,并在伪满洲中央银行的统一管制下进行。
195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外贸贷款。年末,贷款余额117万元。1960年,外贸贷款余额58万元,外贸出口额41万元。从1962年起,对外贸企业开展清仓查库,处理积压,大力压缩不合理外贸贷款。年末,外贸贷款余额4万元。
从1972年开始,外贸业务量开始回升,外贸贷款也逐年增加。同年末,外贸贷款余额197万元,到1975年末,上升到404万元。随着外贸贷款的增加,外贸企业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现象也有所增加。1978年,160万元的外贸收购资金中,不合理占用量达45%,而出口额只有42万元。
1981年,对外贸贷款进行调整。对收购数量多、金额大、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大豆、木材等84种传统出口商品和计划内适销产品所需原材料以及对经营管理好、资金周转快、费用水平低的外贸企业,优先贷款。年末,贷款余额149万元。
1983年,为推动外贸企业的经济核算,对多年实行的外贸存贷合一帐户改为存贷分户管理。年末,外贸贷款余额862万元。1984年,为机械、化工、轻纺等行业开辟新的出口货源,银行对外贸贷款增加。年末,外贸贷款余额3781万元,出口创汇867万美元。
1985年,增设“三资”(外资、侨资、合资)企业、出口打包、预购定金人民币贷款科目,外贸贷款有较大的增长。年末,贷款余额达5964万元。
私营(个体)、集体商业贷款 清末民初,齐齐哈尔即有私营商业贷款。最初是对小商贩发放贷款,继而发展到对商号、店铺发放贷款。
沦陷时期,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也发放私营商业贷款。
齐齐哈尔解放后,银行对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发放贷款。1946年,嫩江省银行对部分私营商号发放贷款2097万元(东北流通券),占工商贷款总额的6.7%。1952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活跃市场的紧急措施,银行将私营商业贷款集中用于支持私营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停止对私营商业贷款。对原有贷款陆续收回。1955年,恢复对私营商业贷款,贷款额只有2.1万元(新人民币)。1956年,银行适当放宽对公私合营商业的放款条件,对合作商店及小商小贩仍实行定期放款办法,继续发挥其对国营商业拾遗补缺的作用。
1957年以后,在对私营商业改造全面完成的条件下,银行对合营商业,除节日进货发放临时贷款外,一般不再发放其他贷款。
1979年以后,集体和个体商业发展迅速,银行对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重新发放贷款。1983年末,集体商业贷款余额达1053万元,比1980年增长142.6%;个体商业贷款余额8万元,比1980年增长3倍。
1984年,进一步放宽对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贷款条件。银行对经济效益好与核算基础好的集体商业,实行核定流动资金占用额,并据以掌握贷款发放;对能按规定补充自有资金的集体商业,银行予以优先贷款;对信誉好的集体商业,贷款可免予经济担保;对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有利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方便和丰富人民生活的个体商户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个体修配、修补行业和城镇养殖专业户,不论是自营、联营、合营、联销、分销,还是长途贩运等,在贷款回收确有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均给予适当贷款支持;对个人租赁和承包的企业,银行也视同个体经济给予贷款支持。同时,对个体商业贷款下放了审批权限,取消贷款额度限制,视其自有资金数额,适当掌握贷款发放。同年,共支持个体商业252户,累计发放贷款77万元。1985年末,市区集体商业贷款余额2238万元,比1983年增长112.5%;个体商业贷款余额46万元,比1983年增长4.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