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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六章 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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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三十年(1904),黑龙江广信公司经办官款收付,起到省库的作用。1914年,业务移交给中国银行接办。沦陷时期,伪满洲国中央银行齐齐哈尔分行代理伪满政府及日本政府国库业务。
  齐齐哈尔解放后,受地方政府委托,代理财政金库业务成为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1946年8月至1947年7月,嫩江省银行和东北银行嫩江省分行先后代理嫩江省(包括齐齐哈尔市)财政金库。嫩江省的财政收支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收进、付出,对改变当时机关、部队在财政管理上的混乱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1947年8月,东北地区统一财政金库制度,银行开始执行《东北金库条例》,代理财政金库业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授权银行代理国家金库业务。
  1952年1月,银行执行《中央金库条例》,组织管理国库工作,发挥执行、促进与监督作用,使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监督预算支出、拨付,保证国家和地方预算收支计划的实现。
  银行在代理财政金库业务的同时,还代理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业务。1947~1985年,齐齐哈尔市的银行共代理国家和地方政府发行公债17次。其中,发行地方公债7次,发行国家公债5次,发行国库券5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