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金库业务
第一节 财政金库业务
1946年8月,嫩江省政府颁发《嫩江省金库制度》。齐齐哈尔市地方金库业务由嫩江省银行代理。翌年2月,由东北银行黑嫩省分行代理。1948年10月,金库业务由东北银行齐齐哈尔市支行代理。
依照《东北金库条例》,齐齐哈尔市财政金库纳入统一的东北金库系统,凡地方预算收支的缴拨均经支库办理。1949年,东北银行齐齐哈尔市支行共代理金库收缴款项307笔,金额932.13亿元(东北流通券)。
1951年4月,齐齐哈尔市金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代理。195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支行开始代理齐齐哈尔市财政金库业务。并开始执行《中央金库条例》,将收支情况按规定种类、期限报解上级金库。
“大跃进”期间,人民公社接管预算收支,市属的地方税收下放到各区,致使帐表出现差错、库款报解不及时、不按规定支出等情况屡有发生,金库制度遭到破坏。1962年起,金库制度逐渐恢复。
1966~1977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金库工作受到冲击,支库与分库对帐不及时,出现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混乱、库款积压、收支数字不准等现象。
1978~1983年,随着《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次修订)的实施,金库制度进一步健全,金库的收纳、支拨和报解差错减少。
198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行新的国库帐务核算制度,具体办理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库业务,并加强对专业银行各国库业务经收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