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汇业务 侨汇 1949~1959年,凡汇入齐齐哈尔市的侨汇,必须先汇到北京、天津或大连等地的中国银行,折成人民币后,再划到黑龙江省人民银行转齐齐哈尔市,向收款人解付。如果侨眷直接收到国外寄来的外币汇票,也要交省人民银行转向北京、天津或大连等地的中国银行办理托收,待划回等值人民币后,方能向托收入解付。1960年,省人民银行建立外币分帐,齐齐哈尔市侨汇通过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转解。1961年12月,齐齐哈尔市实行侨汇优待政策,印发侨汇供应证,凭证优惠供应粮、布、糖、油、肉等五种商品及高级糕点。规定每等值100元人民币的侨汇供应25元的日用工业品、副食品和高档商品。1967年初,取消侨汇优待政策,侨汇业务停办。
1979年,齐齐哈尔市重新落实国家侨务政策。与此同时,银行采取保护侨汇措施,提高解汇效率,严密手续制度,贯彻随到随解、为收汇人保密等解付原则。在解付侨汇的同时,发给等值侨汇商品供应证(面额分100元、50元、10元、5元四种),实行商品优惠供应政策。同年,侨汇收入1.24万美元。1981年,侨汇收入2.9l万美元。
1982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精神,齐齐哈尔市逐项落实侨汇物资供应政策,确保每等值百元人民币的侨汇供应商品30元,并在商品供应价格中实行优惠政策,副食品按市场零售价的50~100%、工业品按市场零售价的40~50%收取侨汇供应券。至1985年末,侨汇收入达8.2万美元,比1981年增长2.81倍。
外汇兑换券 1980年8月,齐齐哈尔市人民银行开办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的发行与回笼业务。
1984年11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9部、委、行联合通知要求,齐齐哈尔市组织市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市计委、财政局等部门对收取外汇券单位进行逐个审查。对审查合格者,由黑龙江省外汇分局发给《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对设置不合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准再收取外汇券。1985年末,核准可收外汇券的单位有湖滨饭店、中国国际旅行社齐齐哈尔支社。
1980~1985年齐齐哈尔市外汇券发行、回笼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外汇留成 197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本着“多出口、多创汇、多分汇”的原则,确定齐齐哈尔市外汇留成额度为11万美元。
1980年,外汇留成实行“实事求是、分类定率、多创多得、合理分配”的原则,齐齐哈尔市外汇留成达到33万美元。
1985年,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分局将属于齐齐哈尔市管的出口商品所得的外汇留成,全部归齐齐哈尔市。在留成中,分配给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50%。调动了地方和出口商品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出口创汇的增加。同年,全市(含市辖县)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额达453万美元,比1984年增长2.68倍,比1979年增长40.2倍。
1979~1985年齐齐哈尔市外汇留成一览表
单位:(美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