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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国用汇审批

第二节 出国用汇审批


  1949~1958年,齐齐哈尔市出国的团(组)及个人所需外汇(简称出国用汇)由齐齐哈尔市人民银行报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审查,省人民银行再根据国家批准的出国团(组)的实际需要供汇。当时所需的外汇数额很少。
  1959~1980年,地方与国际交往增多,所需出国外汇也逐渐增多。
  198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简称省外汇分局)成立后,齐齐哈尔市各用汇单位直接向省外汇分局编报年度用汇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由省外汇分局按批准的计划逐笔审批并核销出国用汇。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国而未报用汇计划的,可由用汇单位说明情况,向省外汇分局申报临时用汇计划。同年,有1个代表团出国,用汇O.6万美元。1984年,有5个代表团(组)出国,用汇6.3万美元。
  1985年,齐齐哈尔市执行国家对出国用汇作出的新规定。凡公费出国,均由用汇单位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的经费和用汇计划。没有计划指标的出国团(组)一律不批出国用汇。
  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齐齐哈尔分局成立,开始行使对出国用汇的审查与核销职能,并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用汇归口管理的规定,对出国用汇进行分类掌握,属于友好访问或参加国际会议的,以计划或协议为依据;属于合资合作、订货或推销产品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要向外汇分局提交出国考察的依据;对使用非贸易外汇开支的出国人员的用汇,分别报省外汇分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对使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包括现汇、外汇贷款、调剂外汇等)开支的出国人员的用汇,分别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外贸厅。经归口部门审查汇总后,再报省财政厅和省外汇分局共同审核,上报国家财政部审批,然后再按上述程序逐级把用汇计划指标核定到用汇单位,最后由中国银行齐齐哈尔支行凭“出国经费审批表”售给外汇。
  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齐齐哈尔市对外经济贸易和友好往来不断增多,1985年末,全市(含市辖县)有15个代表团(组)出国,用汇12.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