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九章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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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早期金融业,一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以货币为计量手段,按各自的章程、制度,对经营活动及结果进行连续的记录与核算,并分析与检查经营成果。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后,在帐务组织、记帐方法、联行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有了系统、完整的会计规程。
沦陷时期,伪满政权实行全面金融管制,规定中国民族金融业与伪满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会计处理办法。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银行的会计处理办法尚无统一规定。嫩江省银行和东北银行嫩江省分行基本上是沿用伪满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1948年,执行《东北银行营业会计规程》,从1953年开始,执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不允许存在商业信用。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除按规定可以支付现金以外,都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并根据不同的交易,执行统一的异地结算方式;在不违反统一会计制度前提下,按行政区划因地制宜地规定了同城结算方式;在办理转帐结算中,坚持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和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直到1979年,会计规章制度没有较大变化。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出现,银行相应地增加了新的结算方式。1985年,推行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实现了商业信用票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