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同城结算
第一节 同城结算
1946年8月,嫩江省银行和东北银行嫩江省分行办理同城结算。以票据和支票进行结算,主要是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结算。
1950年初,地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等单位的一切经济往来和货币收支,除零星小额及允许使用现金的单位外,一律实行转帐,集中到银行进行清算。银行依据货币管理单位存款户性质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划拨清算户”。其中,国营企业、合作社为“结算户”,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为“往来户”,不同帐户之间的经济往来实行特定的转帐支票和结算收支凭证两种结算方式。此外,市内的国营企业、机关等单位付给电业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的电费、运输费采用“电费支票”和“运输支票”形式结算。
1953年,推行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计划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等5种结算方式。同年4月,对水电费、房地租、电话费等劳务范围内费用实行托收无承付结算。1954年8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结算制度,废止计划结算。同时,为防止空头支票或其他因故退票,又推行付款委托书的结算方式。1955年,恢复计划结算,在市区间实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造成错、乱、慢、压等严重后果。1971年5月,市人民银行重申结算纪律,恢复必要与合理的结算规定。
1985年,试行同城汇票承兑和贴现两种结算方式,把企业间的货款拖欠引向商业信用票据化。同年,市农业银行推行农副产品收购转帐结算,采用定额转帐支票和农村委托付款结算两种形式,不仅减少了银行的现金收付量,也使农民在交售农副产品时不必携带和保管现金。年末,同城结算方式有支票、托收无承付、同城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和同城汇票承兑及贴现等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