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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口的自然增长

第二节 人口的自然增长


  一、人口出生
  1949年鹤岗出生人口1390人,全市人口出生率为25.6‰。
  三年恢复时期(1950至1952年),鹤岗市人口出生量和出生率均大幅度增长。三年平均出生人口2042人,比1949年增长43%;年均人口出生率29.14‰,比1949年增长2.54‰。
  1953至1959年的7年间,鹤岗市人口出生量和出生率有较大增长。7年中,年均出生人口7591人,比1949年增长4.4倍;年均人口出生率42.99‰,比1949年增长19.1‰。其中:1959年出生人口13234人,比1949年增长8.5倍。
  1960年至1969年,鹤岗市人口出生量和出生率为鹤岗市历史的最高峰。10年平均每年出生人口15030人,比1949年增长12.3倍;平均人口出生率47.9‰,比1949年增长21.‰。其中:1964年出生人口23042人,比1949年增长15.6倍,是鹤岗市出生人口的历史最高年份。1963年人口出生率为58.4‰,是全市人口出生率历史的最高年份。
  1970至1985的16年间,鹤岗市人口的出生量和出生率均逐步下降。16年平均年出生人口降低53.6%;年均人口出生率18.4‰,比60年代人口出生率下降29.5‰。1981年鹤岗市人口出生率为9.08‰,比60年代下降37.82‰,是鹤岗市人口出生率历史最低年份。1985年全市出生人口7047人,出生率为11.98‰,全市平均每天出生19人,平均每1.25小时出生1人。
  二、人口死亡
  1949至1985的36年间,鹤岗市人口死亡量和死亡率均逐步下降。1985年全市人口死亡1993人,死亡率为3.39‰,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市人口死亡率最低的年份。1985年全市平均每天死亡9人,每4小时死亡1人。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鹤岗市人口的自然增长量和自然增长率,均按低——高、高——低的趋势发展。
  1949至1959的11年间,鹤岗市人口年度自然增长量由500多人增加到8000多人;自然增长率由10‰增长到40‰左右。1960至1973的14年间,是鹤岗市人口自然增长量和自然增长率的高峰。这14年,每年自然增长人口万人以上,自然增长率年均35‰以上。1965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达49.74‰,是建国36年鹤岗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最高的年份。
  1949至1965的16年间,鹤岗市人口自然增长量和自然增长率大幅度提高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发展处于听之任之的自流状态,没有实行计划生育。
  1974至1985的12年间,每年自然增长人口降到万人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5‰以下。198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4.99‰,是建国36年鹤岗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最低的年份。1985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5054人,比1981年增长94%;人口自然增长率8.59‰,比1981年增长3.6‰。
  1974至1985的12年问,鹤岗市人口自然增长量和自然增长率显著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全面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1979年计划生育机构进一步加强,市计划生育办由科级晋升为处级;计划生育干部进一步充实,省政府给鹤岗市下达62个专职干部指标;节育措施落到实处,绝育手术普遍开展;对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给予奖励,对计划外生育、早婚、早育的给予经济制裁。

  鹤岗市1949至1985年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表3—6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