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城乡人口结构 城市人口 1949年城镇人口38641人,占总人口的73.96%。“一五”计划和三年“跃进”时期,由于煤矿人口的机械增长,使城镇人口大幅度上升。1953年城镇人口上升到84444人,占总人口的82.54%。1958年城镇人口202101人,占总人口的85.29%。1964年以后,由于城镇人口自然增长率提高,使城镇人口的比例上升到最高峰。1965年城镇人口为312196人,占总人口的90.73%。1971年城镇人口为373926人,占总人口的90.94%,是新中国成立后鹤岗市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高的年份。l985年全市城镇人口为477777人,占总人口的81.2%。
1985年,鹤岗市城市人口增加的原因:自然增长5846人;非农业人口迁入993人;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3043人;其中:招生82人,招工67人,随军家属7人,职工居民家属1712人,落实政策47人,煤矿井下工人家属443人,其它685人。自港、澳、台和国外迁入12人;复员、转业军人239人;刑满释放、解除劳改128人;自理口粮常住人口46人;其它32人。
乡村人口 1949年乡村人口13604人,占总人口的26.04%;1970年乡村人口为3247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3%,是新中国成立后鹤岗市乡村人口比例的最低年份。
1982年7月,全市第三次人口普查,鹤岗郊区(包括新华农场、林业局)人口88754人,占人口普查时总人口的15.4%,户数20305户,占全市总户数的16%。
1985年全市乡村总人口(不包括新华农场和林业局)55478人,占全市总人口的9%;乡村总户数(不包括新华农场和林业局)为11914户,占全市总户数的9%。
鹤岗市1949至1985年城、乡人口
表3—15
注:此表人口数均为年末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