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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生育宣传

第二节 计划生育宣传


  1963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黑龙江省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1964年春节后,开始在全市宣传“一对夫妻两个孩”,“一个少、两个好、三个多了”的计划生育政策。
  1968年10月29日,省革委下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领导的通知》即龙革生字(68)392号文件,要求医院、卫生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当做主要工作之一切实抓好,但这个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仍处于停滞状态。
  1975年9月1日,黑龙江省革委会颁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生三胎。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对有生育能力终生只要一孩的夫妇给予4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计划外生育、早婚、早育的给予经济制裁。
  1979年10月,鹤岗市根据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证>发放范围和办法》的通知精神,开始办理独生子女证。
  1983年1月31日,省委、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文件规定: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问题,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还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及其子女给予奖励和照顾,对不按计划生育者,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和必要的党纪、团纪或行政处分。鹤岗市认真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
  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主要精神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即“开小口、堵大口”,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8月,省政府颁布《<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开小口”的具体条件。从1984年8月至1985年11月,全市“开小口”即照顾生二胎的有712人,其中:病残儿276人;夫妇一方为独男独女的223人;因公致残或大龄青年、再婚夫妇等183人,少数民族30人。
  鹤岗市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主要靠各级党政组织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来做。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212作,省政府为鹤岗市增设一座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宣传指导站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深入到厂、矿、街道、农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
  1983年至1985年,在农村巡回演出计划生育电影17场,受教育人数达1万人次;办《计划生育》报10期,印发3万份;出宣传栏36期,搞宣传照片345张;办人口理论学习班2期,培训理论骨干120人。召开独生子女运动会一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