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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镇管理

第四节 城镇管理


  1929年(民国18年),鹤岗煤矿公司在老街基发放地号。同年3月8日矿事务所设总务部。总务部指派一名职员专管街道、卫生、工商等事宜。
  1939年城镇建设由街公所管理。1945年12月20日成立兴山市政府。城市建设由财粮科兼管。
  1950年秋鹤岗市人民政府设建设科。这是建市后最早的城建管理机构。1954年市政府建设科更名为城市交通建设科,主管城市交通、运输、城建及城管工作。1955年成立城市建设科,下设市政工程队。1958年7月3日成立鹤岗市城市建设局。1963年秋城市建设局与房地产管理局、市建筑公司3个处级单位合并,改称为鹤岗市建设局。1969年6月24日市建设局被“市建设公司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73年6月5日根据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将鹤岗市建设公司革命委员会,改为鹤岗市城市建设局。1984年城建局撤销,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业务并入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属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区属施工企业和自营施工企业的管理。负责对全市非金属矿藏资源的开发和建材工业的管理。

  鹤岗市1952至1985年城市维护费完成情况表
  表4—2
                    单位:万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