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产第一节 房屋建设及管理 1917年(民国6年),矿商沈松年、孙丙午等人招股创办兴华煤矿公司,先后在矿山建机器房3间,工人住宅35间。到1930年(民国19年)矿区房屋土地资产达543571元(哈大洋)。
日军侵占鹤岗以后,为了掠夺鹤岗煤炭,招骗上万名采煤工人,在今进步街建42栋平房,被称为“号里”。1937年矿事务所为工人及部分职员建造了24坪(每一坪折合36平方尺)住宅房。1939年日本人在西山建“圣纪寮”(后称西山大楼)和“北黎寮”(现市武装部楼),建日籍职工住宅200栋。砖瓦结构,外抹水泥沙浆,设上下水道、暖气、厕所、木质地板。
1950年全市住宅面积增加6700平方米。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10年间,城镇住宅、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受到很大影响,远远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人民生活欠账较多。到1978年,住宅面积共增加85万平方米。1982年全市住宅面积增加到1546000平方米,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达3.08平方米。
鹤岗市区1985年总房屋建筑面积为7277517.76平方米,其中钢结构8001.32平方米;钢、钢筋混凝土结构20663.94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131025.72平方米;混合结构2074634.98平方米;砖木结构3669921.05平方米,其它结构1373270.75平方米。其中公产187339.03平方米,占总房屋建筑面积的2.58%;全民单位自管产4968617.07平方米,占总房屋建筑面积的68.27%;集体单位自管产447437.53平方米,占总房屋建筑面积的6.15%。私有产1674124.13平方米,占总房屋建筑面积的23%。
据1985年第二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结果表明,全市缺房56471户。其中婚后无房190户;暂居非住宅房61户;暂住临时简易房4户;暂住亲友房202户;三代同室882户;父母与12岁以上子女同室12492户;12岁以上兄妹同室2606户;二户同室117户;居住2平方米以下4517户;居住在2~4平方米的35460户。
市房管部门直管房屋,完好房屋135564.52平方米,基本完好房屋35100.06平方米;一般损坏房屋14875.11平方米;严重损坏房屋1308.62平方米;危险房屋490.72平方米。
房屋现值752574449.54元,其中市房管部门直管公产现值19216460.38元;全民单位自管公产房屋现值594773802.87元,集体单位自管产房屋现值41445372.19元,私有产房屋现值97138814.07元。
使用土地面积总计19221405.20平方米。其中市房管部门直管公产用地262998.66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产用地1756828.59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产用地13592165.29平方米;私有产用地3609412.66平方米。
房屋租金。私产房屋租金,1929年(民国l8年)兴山镇民房每间月租金5元左右(哈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兴山镇门市房几乎无人租赁。新街基、笔架区、东山等处工人及少数家族皆住工棚子,房租均由工薪中扣除。新街基民房每间每月租金5至10元(伪国币)。
1956年2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私人房产管理办法》,简易草房(10平方米左右),每月租金收7~10元。
1957年6月11日,市人民委员会重新修订了《鹤岗市私人房产管理办法》。规定私人房产租金标准和交易手续。凡是房产买卖必须经房产科审批,由房产买卖评价委员会评价。成交后向房产科缴纳交易契税。自私人房产开始评价以来,买卖价格合理,租赁关系正常。每铺10平方米左右简易草房,每月收租金由7~10元降至2元左右。
1959年12月市房产管理局成立私人房产管理组,配备2名专职干部,14名私产房管员。对私有房屋开始普查和丈量评等定价。70年代私房租金上涨,市中心区域每月每间租金10元至15元。80年代初临街门市房出租每月租金50元至100元以上。1984年实行开放、搞活政策以后,临街特别是市区中心地带,每间每月租金100元至500元不等。民用每间每月租金20至40元不等。
公产房租金始自1952年4月。抗战胜利后接管敌伪遗留下来的房产,本着“以租养房”的方针管理。房屋的租金,除少部份用在管理、保险费用外,其余全部用于修缮。有的房屋年久失修,单纯靠“以租养房”已入不敷出,每年都有一部分倒塌和拆除的房屋。
1959年房产管理及收租情况
表4—3
1970年6月鹤岗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发了鹤革生字(70)36号《关于对城市建设局所报房产租金标准报告的批示》的文件。统一了鹤岗市公有房产的租金标准。
鹤岗市公有房产租金标准(工商企业房屋)
表4—4
单位:元/平方米
居民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表4—5
单位;元/平方米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