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人房产
第二节 私人房产
1946年在清算斗争中清理敌伪遗留下来的房产,分配给群众612间,发放了房产执照。1953年9月11日,松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全省统一发放房产执照的通告》。鹤岗市政府重新发放房产执照。
1956年2月,建立了私人房产台帐。发放了私人房屋证。
1962年对全市私有房产进行普查。全市8个经济区(即行政区)私有房产面积532658.29平方米,22060户。这些房屋质量差,密度大,规划不合理。生活服务设施不全,供水、供电及道路绿化等都不配套,居民生活极不方便。
1964年统计全市私有房产22060户,总面积532000平方米。大多数是土草房。1979年后为了缓解城市住宅紧张的局面,放宽了政策,支持私人建房。各单位都对职工私人建房在资金、建筑材料和人工等方面给予帮助。市烟草公司、食品公司、矿务局煤建处等单位,分别采取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贷款等办法,给职工创造条件,派汽车及人力帮助建房,为建房职工本人放假一个月,工资照发。所建房权归己或归公。据1980年至1982年三年的统计,经审批新建的私人住宅1089户(不含矿务局),面积44000平方米。这些房屋多半是砖瓦结构,按住宅标准分别达到二等一级、二等二级或三等一级。
1985年全市私有房产达39263户,建筑面积为1674124平方米,占全市总房屋建筑面积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