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有房产 1949年前全市共有房屋77734.71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面积77052.34平方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鹤岗市住宅建设随着煤炭工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了很大进展。城市人民居住条件不断得到改善。1953年南山修养所建筑一幢混凝土楼房,建筑面积为410平方米。1954年东山竖井(现新一竖井)工人村建设砖木结构住宅房为16401平方米,改善了东山竖井煤矿工人的居住条件。据1956年统计,全市有公产房屋21200平方米(市房管部门所管)。这些公产房屋70%是土草房。1958年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无计划的高潮时期,建起东风楼、卫星楼、跃进楼等。平房也增长迅速。新形成一些居民区——兴山“飞机房”(房屋形状)、南大营新南、兴安台河西等许多新区。
1959年城市人口发展到27.8万人左右。随着城乡人口的迅速的增长,各项事业相应扩大和发展,但是在房产建设上(除矿区外),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仅批准建设一些办公室和厂房等,对职工宿舍和民用住宅基本没有新建,公有住房仅516723平方米,人均不足2平方米,全市形成严重的缺房状况。每年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因无钱修缮,房屋逐年减少。
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下发之后,鹤岗人民政府为迅速把城市住宅建设搞上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建设”的方针,把城市住宅建设纳入正常轨道。在解放路、红军路、振兴路、红旗路等城市中心干道两侧,形成几个楼房建筑群体。红军路已大面积成片改造,振兴路小区改造也在进行,工农区解放路站前段、西段已形成住宅区,红旗路群楼、春晖小区是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改善了居民生活条件。
1985年底市房管部门直管公产房屋面积88454.O0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产房屋面积2000156.15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产房屋面积213379.80平方米。总计为2301989.95平方米。
兴山市公产房屋情况—览表
表4—6 (1949年)
1981年至1985年城市住宅建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