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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房屋

第四节 农村房屋


  民国时期鹤岗农村房屋多为窝棚、马架和地窨子。1932年日本侵略者占据鹤岗后,先后向农村“入植”4个开拓团1100户,修建砖瓦结构房屋200余栋,每4户开拓团员占一栋,并有一口井。1945年8月日本侵略者溃逃,这些砖瓦结构房屋被人民政府没收分给贫苦农民。
1949年后农村住房发生很大变化,窝棚、马架、地窨子不见了,代之以起脊宽敞的草房、草盖砖房、砖瓦结构房屋。1985年农村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3010万元。其中生产用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400万元,占13%;非生产用房屋及建筑物原值2610万元,占87%。在非生产用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中,乡级所有168万元,占6.6%;村级所有95万元,占3.6%;新联合体所有3万元,占0.2%;农民家庭所有1326万元,占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