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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标注册

第四节 商标注册


  从1963年国家公布商标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到1966年,企业产品使用的商标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注册。后期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从1983年7月1日开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直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商标注册。
1980年开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商标、商标设计及商标印刷等方面作了全面监督检查,建立了商标档案,并且取缔了未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全市已有113户企业注册商标258个,其中出口商品商标8个,企业自定商标127个。

  商标注册统计表
表5—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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