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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民国时期兴山的商品价格无记载。日军侵占鹤岗之后,鹤岗煤炭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煤价暴跌。当时,国际运输股份公司出售的鹤岗煤每吨8元;谷物生产过剩,面粉一袋(25公斤)最低价3元钱,1937年后,日本侵略者为了维护统治,将其占有的工业大部分转入军需生产,民需生产相应减少,市场商品奇缺,物价高昂。日伪当局于1941年(伪康德8年)颁布《七二五统制令》,规定粮食、布匹和火柴、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均实行配给,不准市场经营。此后,黑市物价暴涨。到1944年二号原煤莲江口渡口价格由1935年的每吨10.37元涨到32.45元。消费品市场大涨大落,极不稳定,早晨“杂合面”(玉米面)每斤0.74元,晚上涨到1.00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财政收支的决定》,控制物价上涨。1952年市政府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粮食提价425%;副食品提价498%,工业产品除电子、化纤、西药等新兴工业产品价格有所下降外,各类生产资料价格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轻工产品价格均有不同幅度上调。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指数以1952年为100,1957年上升到102.1,每年平均上升0.42%,1958年后,由于经济工作中“左”倾错误导致综合平衡失调,物价波动很大。到1960年18类必保商品的销价,除西药类有所下降、粮食类基本未动外,各类商品均有不同幅度上调,总指数上升24.4%,其中副食类上调31.8%;市场销售的自营商品价格高于国营价一倍,地方工业品价格上调59.9%;短途运输价格也有所上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中,22种粮食平均上调56.6%;蔬菜类上调50%;10种家畜、蛋类上调39%,17种地产中药材上调62.5%。1961年后国家采取“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压缩基本建设,使财政、信贷、物价保持平衡,调整农轻重比例关系,着重发展消费品生产,增加市场商品供应,缩小供求矛盾,抑制了物价波动。1961年集市价格高于平价9.11倍,1963年时只高于平价40%左右,到1965年只有钟表、针织品略高于平价,其它各种高价商品退出了高价柜台,整个市场物价基本恢复正常。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管理遭到破坏,物价部门被撤销,规章制度被废除,物价管理工作陷于瘫痪。随意提价、变相涨价不断发生,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指数,以1962年为100,到1970年达107,每年平均上升1.4%。1977年与1970年比,指数上升5.93%。每年平均上升1.1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充分运用价格规律,使物价得到正确调整。1979年上半年按省规定粮食、生猪、菜牛、禽蛋、鱼类、牛奶、蔬菜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34%,同年下半年猪肉、牛肉、羊肉、家禽、蛋、牛奶、蔬菜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上调。猪肉提高27%,牛肉提高32%,羊肉提高38%,鸡蛋提高26%,家禽提高19%,水产品中的淡水鱼提高61%,海水鱼提高64%,牛奶提高24%,蔬菜提高16%。为了保证城市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在提高副食品销价的同时,国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5元钱副食补贴。1982年6月以后,鹤岗市地产16种瓶装白酒和散装白酒全部恢复原价。翌年1月,对棉纺织品提价20%,对化纤织品价格作了下调,合纤绸平均降低24%,涤棉和羊毛混纺呢绒平均降低18%;涤纶针织布平均降低36%;腈纶粗绒毛线降低18%;腈纶针织绒平均降低15%。从1980年开始到1985年,全市物价总指数保持在113%水平。
  
  鹤岗市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及指数变动表
  表5—5
                 单位: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