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资管理
第四节 物资管理
一、物资来源
民国时期,鹤岗煤矿所需一切物资主要靠市场采购。东北沦陷时期,除增加了日本进口物资外,市场采购仍为物资来源的主要渠道。
鹤岗矿务局成立初期,为恢复生产,支援解放战争,建立了鹤林采伐所和雷管导火索工厂,采取了自制加工、修旧利废等措施,加之东北局分配的小部分物资,使物资来源由单一渠道向多渠道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鹤岗矿务局做为国家统配煤矿,所需主要物资均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物资供应管理体制亦日趋完善。物资来源较前大为开阔,市场采购这一物资来源已由主要渠道变为次要渠道。至1985年,鹤岗矿务局的物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条渠道:
(一)计划分配计划分配物资,是矿务局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组织的产需衔接会议上,通过产需衔接订货工作中所得的物资,包括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委负责平衡和分配)、部管物资(由煤炭工业部负责平衡分配)、二类机电产品(由国家物资总局负责平衡分配)、地管物资(由省计委负责组织各工业局平衡分配)。
(二)市场采购市场采购物资绝大部分是三类物资(指除部统管、二类机电产品、下放产品及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商品以外的物资),包括商业部门经营的地管物资、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物资和手工业供销机构经销的物资。1965年前,三类物资大部是由驻沈阳、哈尔滨、佳木斯办事处采购,少量由当地采购。1965年佳木斯成立二级站,轻纺、五金、交电等商业部门分管的三类物资,改由佳木斯二级站供应。主要三类物资如胶皮风筒、防爆打点器、拉点器等,由煤炭工业部驻沈阳办事处统一分配。其它三类物资由当地采购。
(三)加工订货加工订货的物资是矿务局生产和建设必需的,但国家不安排生产,市场无货源,局又不能自制的物资。这部分物资通过委托外单位加工解决。
(四)平衡调剂矿务局在各种产需衔接订货会议上提出的物资申请量得不到满足时,为保证供应、消耗、储备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除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平衡调剂外,主要是参加国家、省、市召开的物资平衡会议,以求最大限度的解决供需之间的矛盾。
除参加国家、煤炭工业部、省、市组织的物资平衡调剂会议外,鹤岗矿务局还积极进行企业内部物资平衡调度工作,及时解决各矿、厂等基层单位生产和建设的需要,使多余和不足的物资在企业内部及时得到处理。经过企业内部的物资平衡调度后,仍有不足,则根据生产、建设任务月份计划的需要,由局总仓库下拨补充。
(五)内部挖潜 内部挖潜,主要是大搞废旧物资回收复用工作,来挖掘企业内部物资潜力。通过回收复用、修旧利废,增加物资资源,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
二、使用消耗
(一)使用管理鹤岗矿务局成立以来,尤其是材料处于1953年3月设置物资管理科以后,物资的供应管理系统日益完善,物资的使用管理也在整个物资供应管理工作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矿务局物资供应管理系统,为了在管好库存物资的同时管好在用物资,做好物资的使用管理,坚持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管用合一,谁使谁管,交旧领新和各项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把在用物资的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矿务局物资供应公司设有物资管理科,负责制定企业物资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煤炭工业部有关规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各矿(厂)供应科设立管理组,负责物资管理工作,在井下设有管理人员,分段包干,进行监督检查。采区(车间)配有专职材料员,在业务上接受矿(厂)供应科领导,负责编制本单位物资需用计划,办理物资领拨手续,检查分析物资使用情况,组织本单位的物资调剂和回收。采掘、机电、通风等段(队)和地面施工工地,也配有兼职材料员,负责材料领取和回收,与物资供应部门紧密配合,掌握物资使用和消耗情况。
(二)消耗定额在建局初期各矿就分别制订过火药、雷管等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1950年,全国扩大了定额供应范围,对供应量大、消耗量大的材料,价格高的材料,短线物资,以及经常使用又容易损坏的工具,如坑木、铁锹等18种材料,均制订出消耗定额,限制使用。
1954年9月,矿务局在全局范围内推行东北煤矿管理局关于《坑井材料成本核算办法》,对所有物资实行限额领料卡,然后报请所在矿(厂)计划科和经理科审查批准后,到仓库领取所需物资。如遇有限额不足或追加计划时,也必须经计划科和经理科审查批准,否则,仓库拒绝付料。
1978年,开展经济核算,定额(量)供应的主要材料,由1950年的18种增加到24种。其它材料则按需用计划控制供应。
1979年,定额(量)的主要材料,按需用计划控制供应的一般材料,一律实行内部支票结算,以保证物资的合理消耗。这一办法颇有成效,一直沿用至今没有改变,只是定额(量)供应的主要材料由1979年的28种扩到1985年40种。
(三)回收复用鹤岗矿务局废旧物资回收复用工作开展于建局初期,但在1964年前未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1965年陆续建立回收队和修复厂以来,此项工作才得以迅速发展。至1985年底,全局回收队6个(不包括业余回收队),修复厂11个,修复点16个。1985年回收废钢铁8153吨,其中上缴4979吨;回收有色金属38.1吨;修旧利废产值1431.77万元。
三、仓库管理
(一)仓库体系鹤岗矿务局成立伊始,本着“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了总仓库和矿(厂)分库。为适应生产、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自1964年秋设立兴山煤矿机电科供应站之后,各矿(厂)也都根据实际需要,陆续设立了井口(车间)供应站(分库)19处,还有坑木场11处,火药库22处,木材加工厂1处,已基本形成物资供应仓库体系,并有系统地进行组织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验收人库 凡到库物资,不论是供货单位运来的或自行提取的,还是自制加工的,仓库保管员都要根据供应部门的物资验收通知单,实事求是地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无供应部门物资验收通知单者,原则上不验收,但要立即通知供应部门,索取验收凭证,如经供应部门核定,可以按料验收时,仓库填制验收通知单验收入账,待凭证到后再由供应部门处理。
(三)保管保养为杜绝或减少因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压损、挤伤、破碎、渗漏、自燃、腐朽、腐蚀、霉烂、变质、虫鼠咬坏、挥发、风化干裂、粘附、失盗和破坏等损失,矿务局各级都制定了《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并根据各种物质特点和属性,合理使用库房、敞棚和料场,不断加强苫、垫、堆、垛管理,采取分类贮存、分批贮存、成套贮存和防热降温、防寒保湿、驱潮降潮、防干保湿、防霉变、防虫害、防锈蚀、防尘沙等防治措施,保证物资无损。
(四)领送退料矿务局的领料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总库对矿(厂)仓库的调拨或矿(厂)仓库对井口(车间)供应站的分拨,这种领料活动只使物资处于补充周转储备阶段;另一种是矿(厂)所属生产部门的领料,领料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使物资进入消耗阶段。上述两种领料方式,因性质不同,在账务处理上亦有区别,前者作为拨出,后者作为消耗。库与库之间的物资转移,使用物资调拨单和移拨单,用料单位支领物资时使用领料单。
为完全彻底为生产第一线服务,矿务局各级仓库于1964年初实行送料制。
退料物资,原则上一律由退料单位填写红字领料单随同实物送交仓库验收入账;废旧物资以及工程完成后办理了决算的退料则填写退料单,送交废品库,做为收入量。
(五)盘点新中国成立以来,鹤岗矿务局共进行4次清仓核资工作。
第一次清仓核资是在1952年9月至12月进行的。这次清仓核资主要是固定资产清理,同时对在库在用物资进行了清查和评价。
第二次清仓核资,是在1962年3月11日至5月初进行的。查出积压物资555.5万元,黑料876万元,在途货款100.1万元,借出设备478台,回收废旧器材102.6万元。
第三次清仓核资是在1972年进行的。查出报废物资139.61万元,盘亏17.36万元,盘盈9.01万元。
第四次清仓核资是1979年2月17日至8月中旬进行的。清出积压物资1476.6万元。
定期清仓分两种形式,一是由局供应部门组织,抽调各矿(厂)供应科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年一次,对全局各级仓库在库物资的数量、质量、储备量资金以及库容进行检查。另一种形式是各仓库自行组织年终点库。
临时抽查。这种检查是不定期的,可随时进行,仓库保管员无权借故拒绝检查。
(六)非常仓库1960年,为保证及时抢险,局、矿两级仓库设立非常仓库,储备抢救水灾、火灾和瓦斯等事故的专用物资,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情况均不得挪做它用。
抢险专用物资分两种储存形式,一是四季常储,一是季节性储存。四季常储的物资大多为井下专用,储有一定数量的木材、水泥、砖、河沙、大石、导风筒、防水雨衣、胶鞋、锹镐、刀锯、电话线、元钉、瓦工用具等等。季节性储存物资,为地面防汛专用,储有草袋子、水泥、河沙、大石、砖、照明灯、电线、雨衣胶鞋、土篮、扁担、锹、镐等等。
抢险专用物资的发放手续与其它物资不同,必要时生产指挥部门或指挥抢险的领导以电话或书面通知,物资供应部门即可付料。但领料人必须留下收到物资的收据,并在抢险任务完成的限定日期内补办正式领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