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煤质与销售管理 一、煤质
鹤岗煤矿以气煤为主,占储量的86.3%,其次有部分弱粘煤,占储量的10.7%,焦煤占储量的3%。
煤质特征:
1.可燃基挥发分产率(Vr)。鹤岗煤的挥发分产率一般在30~40%之间,但也有个别偏低和较高的。从煤层走向看,由北往南挥发分逐渐增高,北部的兴山煤矿一般在32~35%之间,而到兴安煤矿、峻德煤矿有的高达40%左右。
2.胶质层厚度(r)。鹤岗矿区煤的胶质层厚度Y值一般在8~16毫米之间,但峻德煤矿的3、9号层属2号弱粘结煤,Y值为零毫米。
3.灰分(Ag)。鹤岗矿区煤的灰分一般在15~30%之间,仅有个别煤层较低或较高,如兴山煤矿18号层灰分为11.25%,而峻德煤矿17号层灰分高达43%左右。
4.硫(SQg)和磷(Pg)。鹤岗煤属于低硫、低磷煤,一般硫含量都低于0.4%,磷含量都低于0.04%。
5.元素组分。鹤岗矿区煤的可燃基碳(Cr)含量一般为83~86%,但南部峻德煤矿的3、9号层为82%,而兴山煤矿、新一煤矿、南山煤矿有的煤层超过87%。可燃基氢(Hr)的含量一般为5~5.5%,氮(Nr)的含量一般为1%左右。
6.煤灰成分和灰熔点。鹤岗的煤灰成分中二氧化硅含量一般在55~66%之间。个别也有高于70%和低于50%的,如大陆煤矿的18号层二氧化硅含量为74.49%,峻德煤矿3、9号层的二氧化硅含量为50%左右。三氧化二铝的含量一般在18~23%之间,也有高于26%和低17%的。氧化钙含量一般为3~8%,个别也有超过10%和低于2%的。氧化镁含量一般在1%左右。灰熔点(T2)一般在1300~1400℃之间。
鹤岗煤的可选性一般为中等可选,部分为易选和难选。
根据鹤岗煤质特点,原煤为中高灰分、高挥发分、低硫、低磷、发热量较高、胶质层厚度中等、灰熔点较高。因此,鹤岗煤为良好的动力用煤,又因一般焦炭强度较低,耐磨性差,单独炼焦质量不能达到标准,只能和主焦煤配煤炼焦。鹤岗煤主要供发电、铁路及其它工业用和民用,洗精煤用作配焦煤。
鹤岗矿务局商品煤品种质量规格表
表6—17
续表
二、销售
在1926年(民国15年)前,因铁路尚未建成,且煤矿规模甚小,产量不多,所产煤炭靠马车运至莲江口、佳木斯一带销售。1927年,鹤岗铁路建成通车,并在莲江口建成了贮煤能力为25万吨的贮煤场和装船码头,鹤岗煤通过松花江水运开始销往哈尔滨及沿江一带。1930年(民国19年),除莲江口外,煤炭总销售地已达5处:①松花江沿岸(宾县、扶余县、新甸、通河、罗勒密、三姓);②哈尔滨市场(19个网点);③中东铁路沿线(满沟、安达、林甸);④呼海铁路沿线(马家船口、呼兰、绥化、海伦);⑤洮昂、齐克两路沿线(泰来、齐齐哈尔计3个网点)。此外,富锦及各铁路电灯厂、火磨坊等均有本矿煤销售。
东北沦陷时期,煤炭销售权为日本人所掌握。1934年(伪康德元年)“满炭”成立后设营业部,在煤业统制委员会统制之下,统管煤炭系统各煤矿的煤炭销售业务。当时鹤岗煤矿设立经理课,负责鹤岗煤炭的销售工作。1936年,日满商事株式会社成为伪满煤炭的统制销售机构,鹤岗煤炭统由该会社经销,主要供给北满铁路、发电、内河航运和军用。
建局初期,煤矿处于恢复阶段,产量不多,所产煤炭除自给外,统由东北铁路局调运,以保证军运用煤,不对外销售。1948年后,东北全境解放,鹤岗煤开始外销。供应的主要用户有东北燃料公司、铁路和电业。这一时期,东北大部分工厂均处于恢复阶段,所需燃料不多,煤炭销售困难。每年东北煤矿管理局下达的编制计划完成后,用户对计划外的煤一点不要,因此剩余的存煤要靠省计委协助推销。销售时,每吨煤还要补给用户1万元(旧人民币)的损失费。发煤后,如果用户没钱,可延期付款。
新中国成立后,鹤岗矿务局列为国家统配煤矿,煤炭生产与销售均按国家统一编制计划进行。这一时期,煤炭产量逐年上升,销量也随之增加,特别是从1956年下半年起,北煤南运的销路逐渐打开。当时鹤岗煤炭远销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甘肃等19个省市自治区。但由于长途运输,每运出18列车煤炭,机车在沿途就要烧掉1列车煤炭,极大地浪费了能源,因此,到1961年北煤南运基本停止。1963年后,根据国家统一规划,鹤岗煤炭主要供应东北三省及内蒙东部地区的冶金、铁路、电业、化工、林业系统的企业和市场民用。至1985年鹤岗矿务局已拥有2000多家用户,重点户有鞍钢、本钢、佳木斯发电厂、亮子河发电厂、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吉林发电厂等。商品煤品种有冶炼精煤、其他精煤、洗中块、洗混中块、洗粒煤、洗末煤、洗中煤、筛大块、筛混块、筛混中块、筛小块、筛混煤、筛末煤以及原煤等14个品种114个等级。
表6—18
鹤岗煤矿产销情况对照
单位:万吨
鹤岗矿务局原煤平均售价表
表6—19 (1949—1985)
单位:元/吨
三、出口
鹤岗煤矿在东北沦陷后期,曾向日本及日本占领下的朝鲜出口原煤,当时在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之下,名为出口,实为掠夺。
鹤岗矿务局建局后,从1953年起开始向苏联出口原煤,年出口量10~15万吨,由省外贸部门统一办理出口业务,经松花江、黑龙江水运至苏联,1965年中止。
1969年,鹤岗矿务局南山选煤厂洗选的冶炼精煤开始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出口,由中国矿产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委托发运,年出口量在65万吨左右,由铁路经图们口岸转运至朝鲜。1974年后改由鹤岗市外贸局组织发运,矿务局销售处设进出口办公室,专门负责煤炭出口业务。
鹤岗矿务局煤炭出口情况表
表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