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1907年,巴彦县夏树金一家四兄弟来今鹤岗地区,买了鹤字段毛荒120方(每方440亩),南至南河(阿凌达河)、北至北河(鹤立河)、西至“驮子道”(新华火车道线)、东至黄花岗(汤原县吉祥边界),盖了两撮窝棚(后称夏家窝棚,现新华乡东安村),定居开荒。
夏家由自耕农、半自耕农发展成鹤岗地区的大地主。夏家对土地的经营方式:(一)自家经营500余垧。劳力以雇工为主。每年雇长工60人左右,短工100人左右。工资支付,分现金、粮食、青苗三种。现金(1929年吉林官帖):打头的每年4万文,赶车每年3.5万文,一般长工每年3万文。粮食:每年5至10石黄豆或杂粮。青苗;每年给旱青苗2垧,定好地块,秋后单收。除工资外,管吃管住。短工工资支付主要是现金,种、产、收三季不等。种地每工60文。产地每工150文。割地每工200文。除工资外,管吃管住。(二)耕地出租500余垧。拥有佃户50多户。佃户每年交租。年租标准;水田每10亩水稻2石,旱田每10亩杂粮7斗。荒地出租办法;三年为期(包括开荒时间),荒地不收地租,佃户负担开荒费。三年后,荒主收回耕地或开始收租。至1932年,夏家自家人增长到80余人,佃户人口增长到250人,长短工200人左右,房舍100余间,大牲畜130余头(匹),大车7辆,耕地万余亩,每年收粮5000至万石。
继夏家之后,外省、外县来新华地区买荒、开荒的农户还有:榆树、巴彦等县的张永芳(张家大院)、程福厚(程家大院)、范云发(范家大院)、李华民(三门李家)。1932年,鹤岗地区出现了夏家窝棚、永芳屯、新华屯、峻德屯等30多个村屯,开垦荒地2万余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