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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民公社

第六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全市郊区实现人民公社化,蔬园、团结、红旗、东方红、新华5个乡变为5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化以后,在经营管理上走了曲折的道路。1958年至1960年,各公社普遍推行了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一度废除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全民供给制,实行一平(各队账目集中,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实行工资制)、二调(把各队的公共积累上调公社统一分配)。深翻地要求1米左右,试验田深翻地要求1.5米以上,造成严重后果。团结公社把全公社的人力、畜力、农具都集中到桦春管区搞深翻。这些“左”倾错误,加上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全市郊区在人民公社化后三年粮豆年均产量192万斤,比人民公社化前三年粮豆年均产量减少84%。1960年,粮豆总产降到64.6万斤,成为建国后粮豆总产最低的年份。
  1962年,各公社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制定的《农业六十条》,恢复了按劳取酬(评工记分)的分配原则,恢复了以小队为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纠正了强迫命令和瞎指挥风,实行了“鼓励社员搞多种经营和发展家庭副业,尽快提高社员生活水平”的政策,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重新焕发出来,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62年至1964年的三年,市郊粮豆年均产量890万斤,比人民公社后三年增加78%。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市农业生产受到干扰和破坏。特别是对“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和“工分挂帅”的批判,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1966年,粮豆产量由1965年的2059.6万斤降到1902.5万斤,降低7.6%。蔬菜收获面积由1965年的38230亩降到33028亩,降低13.6%。
  1970年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的北方地区农业会议,再次肯定了农业六十条,坚持了党对农业的基本政策,对“左”倾错误进行抵制,保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提高。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对责、权、利没统一起来,产生了“大帮哄”“吃大锅饭”的弊端,阻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致使生产提高幅度不大,粮豆在年产2000万斤,蔬菜在年产一亿斤左右排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