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体制 鹤岗市郊区农机经营体制经历了国有社营、国有国营、队有队营和三种(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营的4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8至1962年)为国有社营。国家投放机械,交给公社经营管理,为生产队代耕。机械的所有权归国家。1962年郊区农用大中型拖拉机12台;机引农具36台,主机与农具配套比为1:3。农机职工147人。机械化程度仅以整地为主。
第二阶段(1963至1966年)为国有国营。国家收回机械,由国家办站,跨社队为生产队代耕。共建吉祥、裕德(1965年划归汤原县)和蔬园3个机耕站。原来从事机务工作的人员大部分转为国家固定工人。1966年郊区大中型拖拉机8台/289千瓦,机引农具32台,主机与农机具配套比为1:4。机械耕地面积占30.8%,机械播种面积占5.8%。农机职工62人。
郊区3个机耕队各自单独核算,给生产队耕地按省规定每标准亩收费0.90元。
第三阶段(1967至1983年)为队有队营。撤销国家经营的机耕队,把各机耕队的农机具全部折价卖给生产队,转入依靠农民集体力量办机械化的时期。
农民集体经营农业机械以后,发生4个变化:①办机械化的积极性高了。1970年郊区从事农机工作的人员399人,比国有国营时期增长5倍;机耕队24个,比国有国营时期增长7倍。新华公社永兴大队3台拖拉机、16台农机具,修建5个库眼和9间保管、保养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并另设农机具停放场600平方米。l983年郊区出现“机械化热”,从事农机工作人员1200人,比1970年增加2倍;机耕队41个,比1970年增长70%。郊区的111个生产小队中,有110个队成立了机耕小队。②农机具和农业机械总动力大幅度增加。大中型拖拉机:1967年14台,1970年增至29台,1983年增至276台,1983年比1967年增长18倍。小型拖拉机:1970年9台,1983年增至295台,增长31倍。机引农具:1967年45台,1983年增至857台,增长18倍。农业机械总动力:1975年为6840千瓦,1983年增至32678千瓦,增长3.7倍。③田间作业机械化程度显著增长。机械耕地面积:1967年郊区机械耕地面积3万亩,占郊区耕地总面积的24.8%。1970年机械耕地面积3.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3.7%。1983年机械耕地10.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67%。1983年郊区有联合收割机30台(1034千瓦),小麦收获和大豆脱粒全部实现机械化。④非田间作业机械化程度有提高。1975年有碾米机73台,磨面机38台,榨油机30台,机械总动力389千瓦。1983年有碾米机89台,比1975年增加23%;磨面机52台,增加66%;榨油机33台,增加10%;机械总动力2264千瓦,增加4.7倍。
第四阶段(1984至1985年),随着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郊区农机也由单一所有制经营转向国家、集体、个人三种所有制经营。实行国家、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联产所有合作经营,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的经营体制。1984年郊区5个乡个体经营拖拉机总动力6809千瓦,占5乡拖拉机总动力的52%;大中型拖拉机个体经营114台,占总数46%;小型拖拉机个体经营318台,占总数的80%;联合收割机个体经营11台,占总数的35%。1985年郊区5个乡共有小型拖拉机1139台,均为个体经营。
郊区5个乡1975至1985年拖拉机、机引农机保有量
表10—10
单位:台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