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森林保护
第三节 森林保护
一、护林防火
1951年以前,护林防火工作由市农林科兼管。每年春秋两季常因放荒、吸烟和上坟烧纸引起火灾。仅1951年就发生大小火灾13起。1952年成立市防火指挥部,建立了市和矿务局两个防火大队。划分区域,明确责任,在每年清明节前都召开公审火头(造成火灾的人)大会,禁止上坟烧纸和放荒。1953年发生火灾6起,1954年发生火灾2起。1959年鹤岗地区发生一场特大火灾。火源在市西北方向40华里的哈塘山附近。这股山火被发现后,市主管部门虽然采取了紧急措施,但因风大,草木枯干,再加之交通不便,终于蔓延成灾,分三个方向烧去,一股烧向大石砬子、摩天岭一带,直接威胁伊春原始森林;一股经四号烧向三道那达,奔向汤原县界;另一股烧向鹤岗西北细鳞河、梧桐河、嘎拉吉河,奔向老白山。向省主管部门汇报,省调动佳木斯、伊春、汤原、桦川、萝北等市县部门人力和解放军3个团的部队协助灭火。黑龙江省副省长于杰亲赴现场指挥,奋战11天方将这场大火扑灭。据统计参加扑火的人员达27000多人,共动员车辆90多台,飞机3架。共烧毁林地107875垧,直接经济损失53.4万元。这场火灾过后,市委市政府充实了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修建了林区公路,建立了红旗、三道、桶子沟、鹤林等7个防火检查站,在林区之间打了防火线,增设了风力灭火机和无线电对话机。在防火期来到之前,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利用广播、报纸等宣传工具向全市人民宣传护林防火,各检查站加强盘查和嘹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护林防火工作有了新的进展。1984年市长带头同各单位签订了护林防火承包合同,实现了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负,增强了防护责任感,同时还制定了控制火源制度、入山管理制度、巡回瞭望制度、联防护林制度、检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和奖励制度。严格执行了“六不”烧荒和“五禁止”的用火制度。“六不”烧荒即:不经批准不烧、离林近不烧、无打火工具不烧、无人看管不烧、三级风以上不烧、不通知邻近林场社队不烧。“五禁止”即:严禁乱砍乱伐、严禁放火烧山、严禁毁林开荒、严禁毁林搞副业、严禁在幼林内放牧。从1980年到现在没有发生过一次火灾。1985年被省评为护林防火先进单位,受到表彰和奖励。
二、病虫害防治
鹤岗林业从1958年开始造林以来,在人工林的形成过程中,主要病虫害有:落叶松根腐病,红松、落叶松松球芽孢锈病,落叶松早期落叶病、孢锈病,杨树竭斑病,落叶松卷叶蛾、松毛虫午毒蛾,白杨透翅蛾、鞘蛾和小蠹虫,幼苗期冻根害,鼠害等。
1964年到1973年,发生病虫害森林面积共19560亩,1974年经省林业厅营林局批准,林业局在三道林场建立了林木病虫害防治站,开展对林木虫害的防治工作。
在林区划分了农药区、生物防治区、空鸟招引区、菌剂防治区。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防患于未然,重点抓了松毛虫赤眼蜂施放,空鸟招引,搞了菌剂生产,生产出约200斤的白僵菌。为了加强预测预报,在红旗、桶子沟、三道等林场建立物候、气象、病虫害预测预报站。主要观测温度、湿度、降水、日照、蒸发、气压、风向、风速等物候、气象变化。建立病虫害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病虫普查,掌握病虫发生、蔓延规律和情报。